1 |
發文字號: |
台內地字第 093000468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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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規定就存入
保管專戶後應即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該雙掛號通知所需之郵資是否
可從存入專戶之補償費中扣繳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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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台財關字第 09000005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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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海關因接獲密報而為複驗所產生之費用,由海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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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台財關字第 095050099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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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退還稅款案件所發生之郵資,由海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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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台關緝字第 10410256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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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核釋刑事扣押案件所生貨櫃延滯費之負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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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89)法律字第 0390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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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費用收取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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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90)法律字第 0359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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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函詢義務人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貴署行政執行處申請閱
覽卷宗,得否准予酌收費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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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3000803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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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該雙掛號通知所需之郵資是否可從存
入專戶之補償費中扣繳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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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300395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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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向未繳有公有停車場停車費之民眾加收郵資費之法律授權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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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400155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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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向駕駛人收取之必要工本費之性
質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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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00166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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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行政程序法第 5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
機關負擔;銀行業為配合稅捐稽徵機關之查調作業所生之費用,則應由稅
捐稽徵機關負擔。又銀行業擬訂調查帳戶資料所生費用之收費標準時,應
考量行政執行之公益性等情況,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相關部會共同研
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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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3035003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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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稅捐稽徵法第 30、46 條、行政程序法第 52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如
銀行業基於協助公益立場,配合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查調客戶資料,因客戶
為實質受調查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擔相關查調費用,但如銀行本身即
為實質受調查人,應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要求提供資料,以確認其法定義務
履行情形,自非屬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支付相關查調費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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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發文字號: |
北市勞四字第 098369054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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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據臺北市政府 98.07.27 府授研服字第 09813755500 號函,公告修正
「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勞工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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