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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裁字第 1167 號
  要  旨: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
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
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
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 283  條
準用第 275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同法第 275  條第 3
項規定不在準用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