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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文中二字第 0951103362 號
  要  旨:
古蹟指定審查程序之發動,不限於建造物所有人申請而已;如非建造物所
有人提出古蹟指定申請,則屬列冊追蹤之程序

2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物字第 1123004186 號
  要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5 條之說明

3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 1073007837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對於建物指定為古蹟案之審查與決定,係屬主管機關之職權事項
,不以人民提報為前提

4 發文字號: 文資蹟字第 1113001942 號
  要  旨:
古蹟指定具公益目的,非純粹授予建造物所有人利益,是以指定古蹟審議
程序啟動,可區分依申請與由主管機關職權發動,而其後進行審議程序並
無差別,且於審議程序進行後,縱原申請人撤回申請,原進行審議程序並
不停止或失效,亦不生中斷程序進行之效果,主管機關仍得續行至程序終
結

5 發文字號: (89)法律決字第 000258 號
  要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6 發文字號: 府法三字第 8906592100 號
  要  旨:
法務部研商擬具「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45821 號
  要  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辦理該市市定古蹟「國立師範大學、文薈廳、普字樓」之
法規適用疑乙案
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60018144 號
  要  旨:
為強化船舶行安之管理,對於違規超載等之行為人,擬委託海岸巡防機關
「責令改善後放行」或「命令其停止執行」,是否屬行政罰法第 2  條所
稱具有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之疑義                                    

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15676 號
  要  旨:
參照大學法第 9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與大
學共同組成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聘事項,係本於法律授與
職權為之,應屬公權力之行使,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1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10570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8 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34、
36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
罪確定時起算,與主管機關何時知悉該情事無關;又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
書均為公開資訊,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發動裁處程序,並職權調查事實及
證據,故主管機關主觀上未知悉相關判決確定結果情形,並非行政罰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情事

11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1070019336 號
  要  旨:
指定公告事業如因負責人等基本資料更動或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
事項改變而有變更或異動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必要時,應主動提出申
請,由審查機關依規定啟動審查程序,且審查意見應針對申請變更或異動
事項並符合法規授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