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從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先向戶籍機關查 明,而無著落時,得行公示送達。原告既未收到繳款書,自無從申請復查 或撤回復查之情事,被告於送達不到原告時,又不依規定為公示送達,而 逕以原告撤回復查而主張該行政處分已確定,自無可採。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