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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程序法第 3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659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將程序實施權授與其他當事人者,被選定之人即取得程
序實施權,得以自己名義參與行政程序

2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243 號
  要  旨:
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從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先向戶籍機關查
明,而無著落時,得行公示送達。原告既未收到繳款書,自無從申請復查
或撤回復查之情事,被告於送達不到原告時,又不依規定為公示送達,而
逕以原告撤回復查而主張該行政處分已確定,自無可採。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