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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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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或同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
經合法通知」,如係寄存送達,送達效力之依據?何日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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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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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行為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而遭警察舉發,惟舉發通知單延
遲送達行為人,通知單上載明到案日期雖屬合法,然行為人收受通知單之
時點已逾其違規行為後三個月,則行為人可否因而得主張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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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各級行政法院 94 年度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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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中央信託局於 92 年 7 月 1 日改制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後,有
關公務人員不服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就公保事件所為行政處分,應以
銓敘部或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為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應循復審或訴
願程序謀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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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103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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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員警如當場舉發違規行為人而填記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本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違規者簽名或蓋章收受之,然該違規者拒絕簽章且拒
絕收受該通知聯時,則員警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
理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口頭告知違規者應到案時間及處所
,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後,是否即得認已對違規者生合法送達舉發通知
單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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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05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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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地政事務所已知土地確有登記錯誤之情事,乃依土地法第 69 條前段規定
以書面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更正登記,惟其遲至 2 年後始依職權辦理更正
登記。試問,土地所有人主張地政事務所所為更正登記,已逾行政程序法
第 121 條第 1 項之除斥期間,並對此提起行政訴訟,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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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10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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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判決確定刑事案件卷證資訊,是否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
請求公開或依檔案法第 17 條請求應用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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