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經主管機關勒令停工,要求補辦建築執照而逾期未申請或申請不合
規定,按建築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
建應請領建造執照,故若以板模增建、保留部分舊壁體將之包覆,或於原
舊屋外加築結構等方式興築建物,均屬建造行為,未經申請審查許可擅自
建造,即屬違章建築,主管機關享有裁量權限,得以勒令停工,必要時並
得強制拆除建築物。又建物於數十年間陸續增建、改建及修建而成,非一
次性之新建,且於舊有建物上之增建、改建及修建本即難以完全區分,是
故原處分以違建總面積認定該建物係屬違建,並無違反行政處分明確性原
則之要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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