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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程序法第 2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84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8 條之修正過程與修正條文,立法委員認為原
條文將違法或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一併吊銷或吊扣,失
之過酷,對於人民工作與生活影響過鉅,有違比例原則,經與交通部協商
後,乃將其中「受吊扣處分者,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部分之
規定刪除。揆諸前揭意旨,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而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依修正後同法第 68 條規
定並參照其修正意旨,應僅得吊扣違規或違法當時所「駕駛車類」之駕駛
執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更一字第 91 號
  要  旨:
按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第 5  款規定,所稱情節重大係屬不確定法律概
念,涉及專業性、經驗性之判斷。而不確定法律概念無論表現於法條之構
成要件部分或法律效果部分,其多義性之特質,經行政機關詮釋或涵攝之
結果,皆僅有一種屬於正確,並具有合法性,行政法院原則上固得為合法
性之監督,即行政機關如有判斷逾越或濫用裁量之情事,自應予以糾正;
惟審查密度達如何之程度,因事件不同而有異,並應視行政機關之組織及
程序是否完備,是有關於判斷之政策性及專業性高低,容認行政機關有其
判斷餘地,又行政法院就此雖以審查為原則,但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
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始得撤銷或變更
。是以,行政法院之司法審查自應以主管機關為處分之際,是否已審酌該
當於應予廢止醫師之醫師證書之要件為主要衡量點,而非以相關之事項甚
或以無關聯之因素作為考量,除非其判斷係基於不正確之事實關係,否則
行政法院原則上自應予以尊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50 號
  要  旨:
事實行為不屬於行政程序法代理權授予之範圍。

4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714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謂「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
證件參加投標」,所欲保護之法益,乃參與政府採購法各家廠商間之實質
競爭關係,被借用名義或證件之廠商無投標之意思,而明示或默示同意他
人使用其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但不為價格之競爭,以達使借用之廠商或
其他特定對象得標之目的。故若廠商以上述方式將名義或證件借與他人參
加投標,若依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
情形時,押標金不予發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