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12271 號
  要  旨:
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匿名檢舉或陳情違章建築案件是否受理乙案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920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4  款、第 6  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規定,
僅係公務機關得利用個人資料的依據,並非人民請求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
依據,又該法僅賦予資料本人查詢、閱覽及複製本人資料的權利,並未賦
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權利。因此,如果人民向政府
機關請求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為之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303507960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陳情案件,固然應該積極、迅速且有效地處理,然而
為避免影響行政效率,維持機關之正常運作,按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第
2 款規定,同一事由倘經受理機關予以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
一再陳情者,不僅造成行政機關處理陳情案件之負擔,對陳情人及機關亦
無任何實益可言,受理機關得不予處理

4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700105 號
  要  旨: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惟刑事案件部分經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因並非經由審判機關依法定審
判程序所為之刑事處罰,又緩起訴處分因未經審判程序,其確定後,視同
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5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500223640 號
  要  旨:
若人民陳情與先前陳情事件事實或理由已有所不同,或就行政機關漏未答
覆部分再次陳情,應已非屬同一事由,則非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第 2
款規定得不予處理情形範圍,又若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未為適當處理及明
確答覆,亦不得援引上述規定而不予處理

6 發文字號: 電子郵件字第 1050311 號
  要  旨:
電腦軟體原則上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而「免費軟體」一般係
指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在符合其授權條件之範圍內免費使用之電腦程式
。網友免費送出軟體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須視個案具體事實而定
7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1100024327 號
  要  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就民眾檢舉違規(臨時)停車訂定之事實審查認定標
準認尚有疑義一案之說明

8 發文字號: 勞檢一字第 0930031687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公告「九十四年度勞動檢查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