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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決  議: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
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係法律就發生同條項所定採購機關
沒收或追繳廠商押標金法律效果之要件,授權主管機關在同條項第 1  款
至第 7  款之行為類型外,對於特定行為類型,補充認定屬於「有影響採
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院 103  年度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
席會議決議參照)。主管機關依此款所為之認定,屬於對多數不特定人民
,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而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
應發布,且依 9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此為法規命令之生
效要件。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係屬文書(紙本)。網際網路並非文書(紙
本),自非屬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本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
聯者」情形,依本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
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僅在網站上公告,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不能認已踐行發布程序,欠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尚未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