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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裁字第 1129 號
  要  旨:
法規命令與一般處分之區分,原則上可依規範效力是否「一次性或反覆性
」作為判斷標準,即凡規範效力屬一次性者,可認定為具體之事實關係;
若屬反覆性者,則為抽象事實關係。

2 裁判字號: 105年上國字第 13 號
  要  旨:
授權命令或職權命令係行政機關就不特定對象及不特定事項所為之行政行
為,如未對特定人民之權利義務直接產生拘束力並侵害其權利者,難認國
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473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雖於處分說明欄中記載:「本府保留事後之附加、變更或修正權
力。」,惟因其欲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修正權力之標的為何付諸闕如,
核與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關於附款之規定即有不同。且行政處分不容許出
現不確定之狀態,是似此未明確記載標的之保留,應不生效力。

4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236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
聽證。可知,非謂凡法規命令之訂定或修正均應舉行聽證,行政機關仍得
依職權裁量為之。故考試機關修正各類專技人員考試規則時,即使未經聽
證程序,亦不違法。況且,律師考試規則屬抽象之法規命令,應考人難以
特定,基於行政資源之有效利用,規定修正縱未經聽證程序,尚不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10年交上字第 71 號
  要  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 109  條修正草案,已公告於行政院公報第 25 卷第 147  期,並
有載明訂定機關之名稱、依據、草案全文及任何人得於六十日內向交通部
陳述意見之意旨,並無行政機關對該法規命令之訂定與實施並未遵守相關
程序之情形。訂定法規命令之行政機關是否舉行聽證,純屬行政機關之裁
量權限,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未舉行聽證,並無違法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1009 號
  要  旨:
解釋性行政規則無須適用行政程序法之預告及聽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