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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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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8年裁字第 122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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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中應進行「預告」程序,此公告之性質,係將法規命令
之草案公告周知,目的在使任何人均有知悉所擬法規命令之內容並提出意
見之機會,並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
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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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8年裁字第 62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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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之制定,僅有提議權,尚無法律上之請求權,受理
提議之行政機關認為無須訂定法規命令者,其通知提議人之函尚非行政處
分,行政訴訟法制亦尚未允許人民對此有訴權得以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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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12年抗字第 38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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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非以其有公
法上請求權為起訴合法要件,因此,依人民之主張不能認其有據以請求之
公法上請求權存在時,應認其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基金會於原審先位
聲明請求相對人修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管理辦法」部分,係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基金會對該管理辦法之訂
定,僅有提議權,並無公法上請求權,且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未賦予人民
有請求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保護規範意旨,基金會先位請求因欠缺公
法上請求權,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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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5年訴字第 16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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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契約之成立,須以雙方當事人出於締約之目的,對於契約必要之點互
為要約與承諾,並意思合致為必要。如僅一方將其要約內容提出於他方,
他方雖已積極籌劃配合事宜,但尚未表示承諾者,殊難謂已成立行政契約
,任何一方均不能憑以請求對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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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7年訴字第 1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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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以書面敘明訂定目的、理由等項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
規命令之建議。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應視其提議內容予以處理或答復,惟
原提議者對於答復,無論滿意與否,並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
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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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13年訴更一字第 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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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某種事實行為或單純之高權行為,除非法律
另有規定,原則上是屬於具體之個別行為且涉及該特定人之權益者。如法
律規範之目的係在保障一般人之公共利益,且經綜合判斷結果亦不足以認
為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即難認個人得主張有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本
件環境生態議題所生之國家的保護義務,姑不論其他之訴訟審查要件,基
於司法自制及國家權力分立原則,惟有在風險提升產生具體危害,直接影
響人們之生命、身體、健康等基本權,法院始予介入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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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94年訴字第 104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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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或團體依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第 1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
、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建議。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應視其提議內容,依
同法第 153 條規定予以處理或答復,該答復僅係單純事實之敘述或說明
,並不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且原提議者對於答復,無論
滿意與否,因對其權益並無直接之損害,僅屬反射利益而已,不得聲明不
服,當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公
法上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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