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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裁字第 1228 號
  要  旨: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中應進行「預告」程序,此公告之性質,係將法規命令
之草案公告周知,目的在使任何人均有知悉所擬法規命令之內容並提出意
見之機會,並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
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108年裁字第 629 號
  要  旨:
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之制定,僅有提議權,尚無法律上之請求權,受理
提議之行政機關認為無須訂定法規命令者,其通知提議人之函尚非行政處
分,行政訴訟法制亦尚未允許人民對此有訴權得以請求救濟。

3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65 號
  要  旨:
行政契約之成立,須以雙方當事人出於締約之目的,對於契約必要之點互
為要約與承諾,並意思合致為必要。如僅一方將其要約內容提出於他方,
他方雖已積極籌劃配合事宜,但尚未表示承諾者,殊難謂已成立行政契約
,任何一方均不能憑以請求對方履行。

4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54 號
  要  旨:
人民以書面敘明訂定目的、理由等項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
規命令之建議。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應視其提議內容予以處理或答復,惟
原提議者對於答復,無論滿意與否,並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
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

5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1043 號
  要  旨:
人民或團體依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第 1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
、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建議。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應視其提議內容,依
同法第 153  條規定予以處理或答復,該答復僅係單純事實之敘述或說明
,並不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且原提議者對於答復,無論
滿意與否,因對其權益並無直接之損害,僅屬反射利益而已,不得聲明不
服,當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公
法上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