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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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4年判字第 79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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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多數外觀具競爭關係之廠商,倘於投標前即共同協議,合意僅由其中一
家廠商投標,其他廠商不參與投標,或雖參與投標惟不為價格之競爭,造
成形式上有多數廠商參與投標之假象,而實質係屬假性競爭,致採購案最
終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該參與投標廠商之人員,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又此種欺罔或不正之
方法,自足以影響採購之公正,而屬經主管機關事先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
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並屬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之規範範
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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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8年裁字第 62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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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之制定,僅有提議權,尚無法律上之請求權,受理
提議之行政機關認為無須訂定法規命令者,其通知提議人之函尚非行政處
分,行政訴訟法制亦尚未允許人民對此有訴權得以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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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12年抗字第 38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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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非以其有公
法上請求權為起訴合法要件,因此,依人民之主張不能認其有據以請求之
公法上請求權存在時,應認其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基金會於原審先位
聲明請求相對人修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管理辦法」部分,係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基金會對該管理辦法之訂
定,僅有提議權,並無公法上請求權,且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未賦予人民
有請求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保護規範意旨,基金會先位請求因欠缺公
法上請求權,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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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7年訴字第 1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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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以書面敘明訂定目的、理由等項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
規命令之建議。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應視其提議內容予以處理或答復,惟
原提議者對於答復,無論滿意與否,並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
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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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38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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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若行政機關已無持有或保管該資料者,當事人自無從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該
資料供其申請閱覽及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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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94年訴字第 104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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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或團體依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第 1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
、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建議。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應視其提議內容,依
同法第 153 條規定予以處理或答復,該答復僅係單純事實之敘述或說明
,並不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且原提議者對於答復,無論
滿意與否,因對其權益並無直接之損害,僅屬反射利益而已,不得聲明不
服,當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公
法上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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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94年簡字第 2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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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行為人既以從事販賣桶裝液化石油氣為業,則其對於營業場所得儲放之
液化石油氣總量,不得超過限量本即有注意及作為之義務,而此亦為行為
人所能注意,然行為人卻疏未注意而超量儲存。是以行為人對其場所儲放
之液化石油氣有超過限制總量之情,縱無故意,亦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
疏未注意之過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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