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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北市法一字第 90208588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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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為避免封閉型社區切結解除出入口管制,設置及維護該公共設施經費後,
復重設柵欄而成為私有使用之情形,如遇有此情形,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
定,與之訂定行政契約,並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等相關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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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00001551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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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準用」,指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能援用者,得免
適用。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業務,與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業務,性質上相
近,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機關委託研究發展
作業辦法第 8 條亦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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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104003134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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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之規範目的,係為避免評選委員有不能
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而於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
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中央研究院與
其聘任研究人員間成立之契約,屬委任關係,有該規則第 14 條第 2 款
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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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北市法一字第 095308962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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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發生公法或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之效
果為斷,其判別標準原則上應以契約標的為準,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
約內容決定之,倘難判斷時,應由給付義務目的及契約全體特性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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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北市法三字第 111301177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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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釐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更一字第 7 號
之 111 年 2 月 17 日言詞辯論庭法官疑義之需,涉及相關法規適用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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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100352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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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前社教系系主任離職後,學校始查明其於在職期間
同時應聘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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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1070038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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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
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
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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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2004264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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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所稱教師「聘約準則」及「聘約」
之法律定位與性質、訂定程序、產生效力等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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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300304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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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教師因故解聘,其解聘之生效日及法律未授權法規命令訂定之事項,
主管機關得否逕依職權發布行政規則補充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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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4004104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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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簽訂「高雄港 11 至 15 碼頭及第三船渠東岸周邊土地委託開發契約」是
否為行政契約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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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400469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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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函詢「行政契約」內容之債權債務請求權及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5
項之補償金請求權,是否適用同法第 131 條各項時效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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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600237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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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臺北縣政府代辦業務,其歷年撥付經費,所孳生之
利息是否須繳回之適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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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4035103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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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據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價購,無論其行為性質
為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出賣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否買回仍須視雙方
當事人是否有保留買回權合意,應探求雙方當事人真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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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4035163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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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和解契約如訂定人民拋棄其訴訟權約款,如就系爭事實不能確定而達
成和解部分訂定人民不再爭執約款,似無不可;而約定其應為一定金錢給
付,除有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之情形,尚非法所不許,但於具體
個案,仍應符合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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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7035053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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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35、136 條規定參照,何謂行政契約,目前學界多數見解
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是否具有公法性質,而契約標的,則應
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又為兼顧行政效能與人民權益,容許行政機關於不牴
觸法規定及已盡職權調查能事之前提下,與人民就尚不能確定之事項互相
讓步而達成約定,並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另雖具備和解契約
要件,行政機關是否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仍應依法妥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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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10000109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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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公庫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與代理銀行簽訂代理公庫之
契約,其法律性質,未有定論,多數見解認為應屬私法契約,惟仍應就個
別代理公庫契約所約定之內容,分別判斷其法律性質。又代理國庫契約上
請求權之時效,應視契約性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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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發文字號: |
府法二字第 (無)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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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針對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之設計,以經營者有第 19 條各款
情事之一,即應由主管機關予以廢止經營許可之規定,係本於行政程序法
第 93 條規定,為達到監督管制目的所附加之附款,本質上並非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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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發文字號: |
總處組字第 11120001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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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約僱人員於任職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如經准許得
易服社會勞動,得暫不須終止契約;若嗣後被撤銷而執行徒刑,仍應終止
契約,且僱用關係自契約終止之日起向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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