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市場係屬利用私有土地之例,就其土地使用關係,雖無另行簽訂行政 使用契約之必要(亦無庸再簽訂投資契約),然該市場畢竟為依獎勵投資 相關法規所核准興建,其建物所有人之處分權仍應受相關法令之限制
「準用」,指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能援用者,得免 適用。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業務,與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業務,性質上相 近,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機關委託研究發展 作業辦法第 8 條亦有明文
為判斷公用財產提供使用所簽訂之契約應適用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檢送 「行政契約判斷基準」
關於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所稱教師「聘約準則」及「聘約」 之法律定位與性質、訂定程序、產生效力等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