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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1 號
  解 釋 文: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
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4 號
  解 釋 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
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
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
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