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字號: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4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8 號
|
|
法律問題: |
監理站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自異議人違規行為日起逾 3
年始為裁決,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對該聲明異議事件應如何處置?
|
2 |
發文字號: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8 號
|
|
法律問題: |
受處分人駕駛自用小客車,於民國 90 年 8 月 26 日在高速公路超速行
駛,交通局於 96 年 11 月 6 日裁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 6,000 元。時效是否完成?
|
3 |
發文字號: |
各級行政法院 92 年度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 第 3 則
|
|
法律問題: |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並未明定主管機關徵收工程受益費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期間,則其請求權時效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應如何認定?
|
4 |
發文字號: |
95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八
|
|
法律問題: |
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人於民國 84 年 4 月 27 日已經拍定,原依「一般
用地」稅率課徵增值稅,並已由拍賣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扣繳,惟所有人
於 91 年 6 月 11 日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土地增值稅,並請求將溢繳稅額退還,惟稅捐稽徵處否准。試問此時該土
地及建物所有人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有無理由?又稅
捐稽徵處是否應依申請而改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並退還溢繳稅
額?法院應如何裁判?
|
5 |
發文字號: |
97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法律問題一
|
|
法律問題: |
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依實務通說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一般時效
15 年規定,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定 5 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如何適用?
|
6 |
發文字號: |
97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法律問題二
|
|
法律問題: |
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退稅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其消
滅時效期間依該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為 5 年,惟應自何時起算?
|
7 |
發文字號: |
100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3 號
|
|
法律問題: |
機關於辦理政府採購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
情形之一而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是否適用時效規定?
|
8 |
發文字號: |
10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七
|
|
法律問題: |
行政機關對債務人提起給付訴訟,獲得高等行政法院之確定勝訴判決後,
聲請強制執行,嗣因執行無效果,經核發債權憑證結案,惟行政機關於 5
年以後再度以該債權憑證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法院應如何處理?
|
9 |
發文字號: |
10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十
|
|
法律問題: |
廠商參與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範招標之採購案,並於 93 年繳納押標
金,而該標案於 93 年 12 月 31 日由訴外人得標,因此機關將廠商之押
標金發還。嗣廠商之實際負責人就前開採購案,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
情事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於 95 年 12 月 1 日提起公訴,機關亦於同
年 12 月 31 日接獲上開起訴書而知悉;案經地方法院刑事庭於審理第 1
審判決該負責人有罪後,機關乃於 101 年 7 月 1 日函認該廠商所為
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於是依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
及系爭採購案投標須知規定,通知廠商繳回已發還之押標金。而廠商對其
負責人上開「圍標」行為違反上開條文規範之圍標行為並不爭執,但主張
機關繳回押標金之處分,已罹於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請求權 5
年時效。試問: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之「追繳」已發還押標
金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為公法上之請求權,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時效消滅之適用?
|
10 |
發文字號: |
103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十一
|
|
法律問題: |
甲民國 86 年與前臺灣省政府簽訂公費生契約,甲在學期間所需學雜費,
由前臺灣省政府負擔,甲畢業後,前往指定地區醫療衛生機關服務 6 年
,乙、丙擔任甲之保證人,如甲未履行義務,由甲及其保證人乙、丙連帶
返還學雜費。嗣因前臺灣省政府組織調整,將業務移由當時行政院衛生署
(現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生署)負責。甲於 91 年 9 月 25 日取得藥
師證書。衛生署於 99 年 7 月 15 日始發函予甲請求履行義務,遭甲拒
絕,而於 100 年 6 月 3 日對甲、乙、丙提起行政訴訟,先位聲明請
求甲履行義務,備位聲明請求甲、乙、丙連帶給付學雜費。甲抗辯衛生署
之請求已罹於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定 5 年請求權時效,法
院認定先位聲明之請求權時間自 91 年 9 月 25 日甲取得藥師證書之日
起算,衛生署遲至 99 年 7 月 15 日始發函請求,已罹於時效期間。則
備位聲明,其請求權時效期間究應自何時起算?
|
11 |
發文字號: |
103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十一
|
|
法律問題: |
甲民國 86 年與前臺灣省政府簽訂公費生契約,甲在學期間所需學雜費,
由前臺灣省政府負擔,甲畢業後,前往指定地區醫療衛生機關服務 6 年
,乙、丙擔任甲之保證人,如甲未履行義務,由甲及其保證人乙、丙連帶
返還學雜費。嗣因前臺灣省政府組織調整,將業務移由當時行政院衛生署
(現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生署)負責。甲於 91 年 9 月 25 日取得藥
師證書。衛生署於 99 年 7 月 15 日始發函予甲請求履行義務,遭甲拒
絕,而於 100 年 6 月 3 日對甲、乙、丙提起行政訴訟,先位聲明請
求甲履行義務,備位聲明請求甲、乙、丙連帶給付學雜費。甲抗辯衛生署
之請求已罹於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定 5 年請求權時效,法
院認定先位聲明之請求權時間自 91 年 9 月 25 日甲取得藥師證書之日
起算,衛生署遲至 99 年 7 月 15 日始發函請求,已罹於時效期間。則
備位聲明,其請求權時效期間究應自何時起算?
|
12 |
發文字號: |
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七
|
|
法律問題: |
軍校生家長於 91 年簽訂退學賠償金協議,並經由法院公證處公證,且約
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而軍校遲至 99 年持上開公證書向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並核發債權憑證。103 年 11 月軍校持上開民
事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問題(一):軍校持民事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是否可以處理?
問題(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若發現執行名義已逾 5 年請求權時效
,應該要如何處理?
|
13 |
發文字號: |
105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6 號
|
|
法律問題: |
行政機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以實現對人民之農地重劃差額地價公法上金
錢請求權,產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惟行政機關未於行政處分中告知救濟期
間,人民則未於行政處分達到後一年內聲明不服,中斷之時效期間自何時
重行起算?
|
14 |
發文字號: |
105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一
|
|
法律問題: |
行政機關主張其持有民事確定判決所載對民眾之債權實為公法上之債權,
但當時誤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現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據以強制執行,經法院審查認該債權確為命民眾為一定給付之公法上權利
,受理強制執行聲請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如何處理?若於強制執行程
序實施中,債務人針對該執行名義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行政法院是否有
審判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