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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1000034695 號
  要  旨:
目前各地方政府辦理村里長福利互助,涉及傷病住院醫療互助、殘廢互助
及喪葬互助等福利互助項目,與全面性投保團體傷害險性質有別,尚難謂
牴觸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5、7 條等關
於保險費補助標準之規定
2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300940431 號
  要  旨:
殯葬設施經營者負有提撥相關費用以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之義務,
縱地方政府尚未完成相關自治法規及基金成立程序,業者仍不得據以主張
免除繳交費用之義務,地方主管機關得就業者之違法行為予以懲處。另地
方主管機關僅對業者為催繳費用之通知者,雖可解釋為向債務人為請求,
惟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即不再生時效中斷效力
3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40432679 號
  要  旨:
有關公共造產基金資產折舊費可否列為殯葬管理條例第 35 條、第 36 條
規定管理費支出用途之疑義 1  案
4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530832900 號
  要  旨:
民法第 126  條規定之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乃指基於一定法
律關係,因每次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且必須有發生此
定期給付債權之基本債權存在
5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53196170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上特別規定外,因五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期間,不適用該規定,如無相關法規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6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630047800 號
  要  旨:
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申請須知第 6  點規定,主管機關得追回不正當
領取之津貼,又依民法第 1148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義務人死亡得
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其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者,應於遺產限度內返還
7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09100082405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工程受益費請求權之時效疑義案
8 發文字號: (89)台內地字第 8970905 號
  要  旨:
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撤銷徵收,有無請求權時效之限制,及其申請人身分
是否適格釋疑

9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 0920038528-1 號
  要  旨:
有關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納差額地價之消滅時效事宜
10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 0920083528-1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政府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因市地重劃所產生之繳納差
額地價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公法上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雙方當事人
均取得消滅時效抗辯權。另土地所有權人因多配土地而應繳納之差額地價
,經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如發生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後,即移
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11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 0930723238 號
  要  旨:
修正「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
12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05436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係類推適用民法
消滅時效之規定,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
,就具體個案判斷之;至於上開公法上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上開權
利應歸於消滅
13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 0970722567 號
  要  旨:
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兩項公法上請求權,若
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待消滅時效完成後,上開權利應歸於消滅
14 發文字號: 北市地開字第 10131309600 號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陳請內政部釋示市地重劃區未分配土地地價補償費請求
權發生時點起算日疑義

15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 1020283067 號
  要  旨:
停止適用內政部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
期間規定與法務部 101.02.04  法令字第 10100501840  號令釋不符部分
之函釋 2  則
16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 1030072564 號
  要  旨:
需用土地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撤銷或廢止徵
收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 5  年。請求權發生於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者,就需用土地人而言係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 5  年
,就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言,若原因事由發生日係該法第 131  條第 1  項
規定修正前,則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至 10 年;如原
因事由發生日係於同條項規定修正後,則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 10 年

17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 1030072564 號
  要  旨:
需用土地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撤銷或廢止徵
收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 5  年。請求權發生於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者,就需用土地人而言係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 5  年
,就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言,若原因事由發生日係該法第 131  條第 1  項
規定修正前,則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至 10 年;如原
因事由發生日係於同條項規定修正後,則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 10 年

18 發文字號: 府授法一字第 09835652200 號
  要  旨:
因實施地籍圖重測原面積錯誤,致土地所有權人溢領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
,主管機關似可主張以更正公告徵收時點起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19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530151800 號
  要  旨:
建管處僅以建物前案罰鍰未繳,即認定本件申請案未符合規定,恐有違反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嫌,然此舉不惟無法實質變更其原核准平面圖之效力
,對原先認定免辦變更使用執照之結果亦不生實質影響,仍應職權審核之
20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0940081394 號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工程受益費,其分期開徵之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
點疑義
21 發文字號: (90)台內營字第 9013931 號
  要  旨: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所規定緩徵請求權之時效規定釋
疑
22 發文字號: (90)台內營字第 9084146 號
  要  旨: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並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
特別規定

23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0910082405 號
  要  旨:
關於請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工程受益費請求權之時效疑義
24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0930004777 號
  要  旨: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疑義案
25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0950805704 號
  要  旨:
有關徵收工程受益費,開徵日期之認定及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疑義
26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0980057618 號
  要  旨:
有關建築畸零地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88 條規定申請緩徵後
,原則上其工程受益費徵收請求權已因依法緩徵而不得行使,並無消滅時
效期間之進行,故不致有緩徵滿五年(或十五年)後仍未合併使用,則不
得再補徵之疑慮

27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1010801538 號
  要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經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者,除其他法律有特
別規定外,不影響執行期間之進行。又對於應收惟尚未收取之工程受益費
收入,應納入會計帳務之應收款項控管

28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101080176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得類推適
用民法第 125  條規定之 15 年;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
間較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 5  年為長者,應縮短為 5  年
29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100070460 號
  要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向廠商追繳押標金屬公法事件,以其為執
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以下消滅時效之相關
規定

30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500052520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適用本法之範圍,限於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不
適用同法第 101  條至 103  條之規定

31 發文字號: 台財規字第 0900018128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32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00457455 號
  要  旨:
土地因重測誤繕面積登記錯誤致溢繳稅款,原因為地政機關重測面積登記
錯誤所致,溢繳稅款之請求權應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33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20453835 號
  要  旨:
函釋嘉義縣稅捐稽徵處因八十三年間抵押權人蔡○毫君不當得利事件,依
法向其請求返還不應受分配之土地稅款乙案,其請求權時效,請參照法務
部號令辦理
34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50456992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非屬「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範圍之退稅
請求權消滅時效疑義
35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00457036 號
  要  旨:
所有土地經法院拍賣,原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嗣拍定人逾五年始
提出申請改依修正前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免徵並退還土地
增值稅,可否准予辦理一案

36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00457411 號
  要  旨:
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出售與重購土地其退稅請求權得比照民法消滅時效規
定

37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10451690 號
  要  旨:
法院拍賣土地如無法確定輔導函之送達日期其適用優惠稅率之請求可比照
民法消滅時效規定

38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10453064 號
  要  旨:
土地買賣移轉後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原繳增值稅應退還
39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30453608 號
  要  旨:
函釋有關納稅義務人承買農舍,報繳契稅後,因無法辦理移轉登記,雙方
解除買賣契約,其退稅請求權之起算點及消滅時效期間如何認定

40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304551610 號
  要  旨:
納稅義務人課徵田賦土地,於實施地籍重測時面積遽減經地政機關查明重
測後面積減少原因係日據時期地籍圖整理時面積計算錯誤所致為此納稅義
務人申請退還所溢繳之稅賦其申請退還歷年溢繳稅賦請求權之起算點

41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404511390 號
  要  旨:
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未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規定減徵土地增
值稅,嗣後申請退稅,可否准予退還

42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404511390 號
  要  旨:
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未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規定減徵土地增
值稅,嗣後申請退稅,可否准予退還

43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404554830 號
  要  旨:
辦理移轉之土地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滯納金,嗣後公告更正土地現值,如
涉及原申報現值及契約內容之變更,則得申請更正,並辦理退補稅

44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700581290 號
  要  旨:
在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土地
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案件,其退稅請求權之 5  年時效期間自該
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45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800548120 號
  要  旨:
已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移轉登記之土地,除原申報現值顯然錯誤且能舉
證者方可准由權利人會同原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申請更正,至於配偶相
互贈與之土地,如未逾請求權消滅時效,則可由權利人會同前述之全體繼
承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46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804009190 號
  要  旨:
核釋雙方合意解除房屋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其退稅請求權時效
期間為 5  年,並自契約解除日起算之
47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10200144550 號
  要  旨:
經法院拍賣土地,債權人逾 5  年始檢附證胡文件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 3
9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並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者,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規定,應由機關本於職權辦理

48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10804518570 號
  要  旨:
關於軍事機關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購買已稅進口車輛底盤打造直接供軍用
之汽車,得免徵貨物稅,且進口該車輛底盤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亦得檢附
相關文件向原課徵車輛底盤貨物稅之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時繳納之貨物稅

49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304540870 號
  要  旨:
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受五年期間之限制

50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10804566560 號
  要  旨:
依規定進口免徵營業稅之軍用物品,如納稅義務人請求退還進口已納之營
業稅,其請求權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

51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 10005900630 號
  要  旨:
關稅法第 9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但書法律效果,僅係使徵收期間在執行
程序尚未終結前暫時不完成而已,相當於民法所設消滅時效不完成效果,
即徵收期間得延長至執行程序終了之時,所涉執行期間仍應回歸行政執行
法第 7  條加以限制

52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三字第 09532487900 號
  要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未執行者,應先視該請求權依據之法令有無時效規定
,若有,則於該規定時效消滅時,不得再為執行,若未為時效規定,則依
現行通說,類推民法第 125  條規定,而以 15 年為消滅時效
53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430867400 號
  要  旨:
本案有關管理費部分應予以追繳,追繳之年限為 5  年內之管理費,至於
同仁是否調離職、退休及現住戶則在所不問,另有關房屋津貼部分,亦應
予以追繳,而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 5  年
54 發文字號: (90)台法字第 90042509 號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疑義
55 發文字號: 台人(一)字第 0940048008 號
  要  旨:
公立學校教師薪給給付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者
及施行後發生者適用之相關規定
56 發文字號: 台人(三)字第 0940147271 號
  要  旨:
學校教職員請領資遣給與之期限,應自資遣之次月起,經過 5  年不行使
而消滅
57 發文字號: 台人(三)字第 0950093499 號
  要  旨:
有關學校自 88 年至 95 年因故短給退休教師年終慰問金其補發時效
58 發文字號: 秘台人四字第 0960019504 號
  要  旨: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開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現金給付
支票核付後之疑義
59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00390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有
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及時效期間計算等疑義

60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00411 號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期間溯及問題,尤以請求權事項,是否溯及歷年積欠
之工程受益費乙節

61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24010 號
  要  旨: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公法上請求權可否類推適用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之
規定疑義

62 發文字號: (90)法令字第 008617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依行政程序法
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
規定

63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0073 號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有
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適用及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等疑義案

64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12598 號
  要  旨:
關於某前政務委員退職後再任有給公職,致溢領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
,是否得依規定追繳超額利息疑義乙案
65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26295 號
  要  旨:
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所定之投資抵減申請期間,有無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疑義

66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29424 號
  要  旨:
關於工程受益費申請暫緩徵收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法令適用疑義
67 發文字號: (90)法律決字第 000132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期間之請求權事項,是否溯及歷年積欠之工程受益費
疑義

68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836363900 號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
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
,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規定

69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三字第 9020129400 號
  要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迄今未執行者,首先應視該請求權所依據之法令有無
請求權時效規定,若有,則於時效消滅時,不得再為執行,若未為時效規
定者,則依現行通說,類推民法第 125  條規定,而以十五年為消滅時效

70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 10100501840 號
  要  旨:
令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殘餘期間自 90.
01.01 該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 5  年
71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502516910 號
  要  旨:
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
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
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
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意旨;又地方行
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如內容係屬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
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規定,則為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72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602501360 號
  要  旨:
行政法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乃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義務或負擔,或
造成人民其他不利益時,所採取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目的間,必須有合
理聯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項行政行為即非適法;另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
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
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

73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90250510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第一花園公墓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報請備查之
相關疑義乙案之意見

7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090045833 號
  要  旨:
有關公教員工逾期申請眷屬喪葬補 (互) 助疑義乙案

7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090048491 號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事件,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其執行期間如何計算」疑義

7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03264 號
  要  旨:
有關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類推適用民法規定疑義乙案

7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23029 號
  要  旨:
關於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法九十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釋之作成意
旨及適用範圍疑義
7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700242 號
  要  旨:
有關主管機關駁回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一併徵收剩餘土地之申請,其相關適
法疑義
7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00050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法院核發之行政罰鍰債權憑證之消滅時效期間
、性質及執行疑義

8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20181 號
  要  旨:
關於擬辦理地籍圖重測及依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 (九十) 內中地字第九
○八二四九八號函示意旨,與民法請求權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規定是否
有所牴觸乙案

8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35454 號
  要  旨: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8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40122 號
  要  旨:
關於借用單身宿舍員工應扣收房租津貼之法律適用疑義乙案
8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40708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
期間之規定時,一般消滅時效期間及時效中斷及重行起算之規定,是否均
得類推適用疑義乙案

8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49365 號
  要  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隔離慰問金核發作業,得否以附附款之行政處
分為之乙案
8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0210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期間之
規定時,有關時效中斷及重行起算之規定,是否均得類推適用

8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05079 號
  要  旨:
函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強制隔離期間慰問金及死亡慰問金,其請求權
消滅時效期間之適用疑義

8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07622 號
  要  旨: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疑義案
8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09862 號
  要  旨:
關於勞工保險局追繳溢領農民健康保險現金給付,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應如何計算等疑義
8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13228 號
  要  旨:
有關可否補請領休假補助費,所涉行政程序法相關疑義案

9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23925 號
  要  旨:
關於彰化縣下茄荖農地重劃區農民應繳納之農水路工程費是否符合時效消
滅疑義
9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24946 號
  要  旨:
關於雲林縣政府函為林○卿等二人申請核發農地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
免繳納證明案,林君等二人困農地重劃提起訴願,經  貴部訴願決定原處
分撤銷,惟涉相關法令規定及恐生拒繳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效應,致影響層
面至鉅疑義
9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30691 號
  要  旨:
關於請求權時效及受求償機關等疑義

9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07572 號
  要  旨: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等相關疑義
9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24586 號
  要  旨:
關於追繳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已逾 5  年公法上請求權案件是否不再
追償疑義

9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44805 號
  要  旨:
有關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時效規定

9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46902 號
  要  旨:
函詢「行政契約」內容之債權債務請求權及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5  
項之補償金請求權,是否適用同法第 131  條各項時效規定疑義
9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007307 號
  要  旨:
辦理農地重劃區之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費用催繳事宜執行疑義
9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012857 號
  要  旨:
補發退休教師之年終慰問金期間,其請求權時效疑義一案

9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016915 號
  要  旨:
函詢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時效起算點、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及行政
執行法時效之疑義
10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017735 號
  要  旨:
關於裁處權時效與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問題

10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038156 號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如何適
用及計算疑義

10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045475 號
  要  旨:
函詢土地經重劃後實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及登記面積,其差額地價請求
權時效疑義

10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045864 號
  要  旨:
函詢核發關務獎勵金請領期限擬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辦
理疑義
10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700170 號
  要  旨: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10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60013138 號
  要  旨: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
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力,亦同,惟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違法
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原則上委由行政機關裁量,又違法行政處分在
未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無返還義務,無公法上請求權時
效期間之問題                                                    

10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60029697 號
  要  旨:
有關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區之地價補償請求權係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
發生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消滅時
效完成後,該權利應歸於消滅
10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60035554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得類推適用民法
消滅時效之規定,溢領之專業加給之追繳則依個案事實審認

10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60043510 號
  要  旨:
關於「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 35 條但書之規定,取得法院拍賣加油站
之拍定人,其申請換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行為,並非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適用
10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15612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辦理區段徵收,依法公告遷葬及發放補償費,縱該法嗣後經公布
廢止,權利人仍得請求遷葬補償費。且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並不適
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
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11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17903 號
  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作成行政處分而中斷
。但該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已中斷之時
效視為不中斷

11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28562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其執行期間之計算適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之規定,而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
前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其執行期間之計算則依該法第 42 條規定
辦理之

11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36776 號
  要  旨:
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始於行政程序法施行之前,其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
規定疑義,至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係規範租稅課徵事項,故有性質上不
同,應不宜類推適用

11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700334 號
  要  旨:
關於公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該退休法令之條件者,得依政務
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9  條請求原任公務人員年資之退休金,惟本條例對
該權利之行使並未明定請求權時效,從而,其請求權時效應依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規定之適用,另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核定事項,事涉考試院銓敘
部權責,建請徵詢該部意見為宜
11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26652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
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
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11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32818 號
  要  旨:
關於工友殮葬補助費之發放係依據工友管理要點,而非勞動基準法,又按
該行政機關與工友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僱傭關係,因此,工友之殮葬補
助費,其性質究否與公務人員之殮葬補助費同,而屬公法上給付,抑或屬
工作規則之內容,而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基
於該管理要點之主管機關,依法審認之                      

11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43686 號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所請領福利互助金之請求權,並非由法律所賦予,其性質屬
於給付行政措施,因此,得以不受法律保留嚴格限制,從而以澎湖縣各級
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賦予人民權利並無不可,既可以該職權法
規賦予人民權利,自可於該法規中明定行使權利之相關規定,所以該辦法
第 26 條既有互助金申請期間之規定,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5  年
消滅時效之適用

11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44988 號
  要  旨:
不論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
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其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如平均地權條
例對此類請求權之時效並無規定時,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

11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47393 號
  要  旨:
關於退休教師於在職時因公受傷,因其受傷時為現職人員並符合公務人員
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之要件,即具有依請領受傷慰問金之公
法上請求權,縱使事後因退休等成為非現職人員,在未逾請求權時效前,
其請求權仍然存在,即不影響其已合致因公受傷慰問金請求權之行使

11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50989 號
  要  旨:
關於地方政府為辦理發放莫拉克颱風水災之住戶淹水救助金作業,特訂定
相關行政規則,其中所訂「受災之民眾應自本府公告本作業規定十日內,
逕向區公所提出申請」規定之性質非屬時效規定,而係為督促人民行使權
利或加速行政作業流程之目的所規定之秩序期間,因此,縱使申請人逾越
該公告之申請期限,仍不影響其申請救助金之請求權

12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51718 號
  要  旨: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
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
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12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700695 號
  要  旨:
關於當事人於服務外島期間之地域加給核發處分如有違法之情事,該主管
機關得對於違法事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職權撤銷,惟是否撤銷,原則上
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

12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700796 號
  要  旨:
關於中鋼公司部分員工至今仍未請領補發夜點費併計義務役年資結算金差
額一案,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縱使殘餘期間
自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至於部分應補發人員
因失聯等原因無法完成轉發,其應發款項則不得以提存方式為之

12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00078 號
  要  旨:
關於軍事院校與軍費生間之法律關係似宜定位為行政契約,因此軍事院校
與軍費生本於行政契約關係就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退學賠款爭訟,建議依
行政訴訟程序辦理追償,並得善用行政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規定予以
保全,使債務人主動賠償之

12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16088 號
  要  旨: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
,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之規定,並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
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12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16366 號
  要  旨: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其消滅時效期間是否類推適
用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8 條之規定,法務部考量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包
含人民對國家請求權之行使,變更解釋恐影響人民權益及法律秩序之安定
,因此,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之原則等因素,法務部仍維持相
同之見解

12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19940 號
  要  旨: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移送執行,且由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結案
後,如已逾行政執行法第 7  條所定執行期間,縱移送機關嗣後查知可供
執行之財產,亦不得再就該財產予以執行,至於該期間如何計算且有無中
斷事由…等係屬事實之認定,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案情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12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38808 號
  要  旨: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
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
規定之適用疑義

12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46832 號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該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惟關於該法施行前軍事校院對於退學之軍費生請求
償還公費事件,倘行政法院近期多數判決均係採取應適用前項規定縮短為
5 年之見解,基於節省時間、勞力、費用等成本效益考量,對於類此事件
不再訴訟追償者,則予以採行

12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51997 號
  要  旨:
溫泉取用費之繳納期限,應以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與溫泉取用費徵收費
率及使用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溫泉取用費「應於每年 2  月 1  日
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係屬「開徵期間」者,二者性質迥異

13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52189 號
  要  旨:
有關關稅法第 96 條規定之「責令限期退運」與「追繳貨價處分」,因均
須作成行政處分始發生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因而使納稅義務人發生公法
上義務,故二者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請求權」,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有關 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13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53155 號
  要  旨:
有關公費留學生於國外留學期間,應返國而不返國服務,或返國以後,
未履行義務亦未經教育部核准逕自出國者,應由教育部通知其償還其所
領之公費,惟該償還公費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是否係自服務期間屆滿
之次日起算,或係於「接獲該通知後逾 3  個月仍不償還」時起算,宜
由教育部就留學公費償還請求事件程序與有關法規規定及文件判斷之

13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53823 號
  要  旨: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每年繳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按公法上
請求權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補充公法之不足,故參照民法第 128  條
於分期請求之情形,請求權人必須於每期到期後才取得該期給付請求權,
自應於每期到期後翌日起算時效期間

13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3460 號
  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
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而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開始執行行為或
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
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13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4460 號
  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指已發生且可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
一定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消滅之法律制度。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相關規定,以補充公法
規定之不足

13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840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並非任何公法上請求權均適用公法上之消滅
時效。又法規規定請求或申請之一定期限者,其性質是否為請求權消滅時
效,並非一概而論

13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13753 號
  要  旨:
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7  條
等規定,有關追繳押標金事件,採購機關於請求權時效內行使權利、作成
限期繳納行政處分後,廠商屆期未履行時,後續應適用行政執行法所定執
行期間之規定

13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19746 號
  要  旨:
有關工友本人請領眷屬死亡之喪葬補助費,係緣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
給要點第 4  點第 3  項第 1  款前段規定,又所稱「比照辦理」者,究
係指公法上請求權抑或私法上領取補助費權利,宜探求該規定之立法過程
及立法目的後判斷之

13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055220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法務部變更見解新令釋發
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該條
所定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

13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096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殘餘期間自 90.01.0
1 該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 5  年
14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1400 號
  要  旨:
關於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向廠商追繳押標金相關
行政程序法適用釋疑

14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7570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0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不當利益追繳規定,須由主管行政機
關作成行政處分始發生行政法上法律關係,因而使受處分人發生公法上義
務,故追繳權限本身並非屬公法上請求權,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
法上消滅時效適用,但仍基於誠信原則而有失權之可能

14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819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對任職非資訊機構辦理資訊
業務人員溢發專業加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撤銷前,效力繼續存在,原處
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迨撤銷原處分後,受領給付始
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自
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

14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896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
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
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
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
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14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003500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行政院衛生署函報有關 99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整,政府
專案補助一定所得以下民眾健保費差額負擔補助款沖抵補收結清乙案」之
意見

14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013425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人民對行政
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行政程序法新舊法適用
上,可就相關情形,分別論斷

14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0634440 號
  要  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條規定參照,該條所定期間性質為何,及所
涉具體個案,其公法上請求權何時發生、消滅時效期間自何時起算、有無
中斷事由,及在特別法與普通法、新舊法適用上,究屬何種情形等,涉及
解釋適用及事實認定,宜由國防部釐清相關法規及事實,據以審認研處

14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5200 號
  要  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 60-1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主
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
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惟該條例對此類請求權
時效並無規定,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又請求權消
滅時效起算時點,該條例亦未規定,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規定,
至何時請求權可行使,應自主管機關依條例規定公告分配結果確定時起算

14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656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如係「102 年 5  月 23 日(含
)以前發生,且其時效並於 102  年 5  月 23 日(含)以前已完成」者
,因新法並未有溯及適用明文,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其已消滅公法上
請求權不受影響

14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787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
權,消滅時效期間無特別規定,經類推適用性質相近之其他行政法規或民
法消滅時效規定後,該消滅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殘餘期
間較該條第 1  項所定 5  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
,適用該項 5  年時效期間

15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859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民眾於該法施行前,如已依法提出補發補
償費請求,惟誤向無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該無管轄權機關應依法移送有
管轄權機關。如未即時移送,為保障人民權益,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
及行政手續而遭受不利益,似應參酌上開規定立法目的,視同已在法定期
間內向有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並發生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效果

15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9550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就核發
執行憑證案件,於未逾執行期間時,得再移送行政執行,惟縱具體個案公
法上請求權因時效中斷重行起算而尚未罹於時效,但如已逾上述規定所定
執行期間者,即不得再予執行

15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983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擬以簽訂另一新的消滅原差額地價繳納
義務之分期償付行政契約,以代替差額地價之清償,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應否重行起算部分」、「平均地權條例第 60-2 條分配結果公告時起算差
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疑義部分」之意見

15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1163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31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基礎不僅指行政處分,亦包
括行政法規,另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
制執行」者,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
時,重行起算時效,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因移送行政執行而中斷

15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041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7、50 條規定參照,直轄市、
縣(市)政府在撤銷或廢止徵收作業中,似係立於徵收作業之執行機關,
故僅得會同需用土地人申請,而非徵收關係權利義務主體,其對中央主管
機關應無公法上請求權,又事涉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立法
意旨,主管機關宜本於權責審認

15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116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等見解參照,商港建
設費停徵後 5  年後,未確定商港建設費案件,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不得
再行收取;另商港建設費分配予地方政府依據已廢止,若無其他商港建設
費分配特別規定可適用,即應適用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作為
分配商港建設費依據

15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4170 號
  要  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62 條規定參照,修法後改採認領人或被認領
人本國法選擇適用主義,以儘量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並保護被認
領修正後涉外人之利益;另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
於違法行政處分所為撤銷,係屬形成權,並非請求權,自無消滅時效適用

15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6730 號
  要  旨: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 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5、
129、130  條及相關函令參照,請求核發戰士授田憑證補償金公法上請求
權在法律未明定其時效期間前,固得類推適用民法一般請求權 15 年消滅
時效之規定,並於當事人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時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惟
於申請登記後 6  個月內未提起行政救濟,其時效即視為不中斷,當事人
公法上請求權,因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故至遲於 90.01.01
施行日起算 5  年後,其權利均已歸於消滅

15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8300 號
  要  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
參照,該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取得土地所有權生
效要件,所請求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
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適用。行政機關如怠於履行義
務,致原住民保留地於「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 5  年」後,遲未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無礙原住民於登記前即「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及
得向有關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

15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10570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8 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34、
36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
罪確定時起算,與主管機關何時知悉該情事無關;又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
書均為公開資訊,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發動裁處程序,並職權調查事實及
證據,故主管機關主觀上未知悉相關判決確定結果情形,並非行政罰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情事

16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1121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追繳
押標金為公法事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以下規定,
5 年消滅時效期間,應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
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為判斷標準;
另知悉緩起訴處分、起訴書或一審裁判書時間點是否屬「可合理期待機關
得為追繳時」,為事實問題,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審認

16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036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
,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
追繳時」為判斷標準,又機關發還押標金日期、檢察官對廠商為緩起訴處
分日期,機關知悉得追繳原因日期等是否為「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
」疑義,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16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660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9、13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請求權消
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
效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又行政機關為
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
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在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16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6660 號
  要  旨:
機關於執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關於受處分人消滅之效力,涉及行政執
行法第 7、8  條等規定及公法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等事項處理之說明

16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7010 號
  要  旨:
民法第 144、3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
參照,鑒於行政罰鍰義務與民事債務間有明顯區別,在法評價上有不容忽
視的差異性及公益理由,因此義務人就同一機關甚或不同機關開立數件罰
鍰處分,自不得類推民法相關規定由義務人指定清償順序

16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2180 號
  要  旨:
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應依該法施
行前有關法規規定,而民國 75 年已廢止之褒揚抗戰忠烈條例第 5  條規
定似未賦予人民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申請人於上開條例廢止後,始申請核
給特卹金,機關亦已無裁量核給之法規依據

16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9310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工友所享特別休假,雇主發給其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若屬勞工
基於僱傭關係權利之一部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究係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或第 126  條均涉及勞動基準法解釋及適用,宜徵詢該法主管機關意見

16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9850 號
  要  旨:
有關國民年金法第 24 條第 4  項溢領給付繳還規定所涉該公法上不當得
利請求權,自該應停止發給而未停止核發時起算,並於每次核發時起算,
主管機關宜參酌相關說明及司法實務見解,本於權責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
該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

16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0200 號
  要  旨:
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效力繼續存在
,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亦無公法上請求權消滅
時效之適用,而當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受領人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
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
效時起算

16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2010 號
  要  旨:
遺族請領撫慰金請求權時效雖明定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因細
則並非法律,且條例未有規定,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
定,有 10 年請求權時效,且請求權時效起算時點,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前段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另主管機關如經審認遺族請領撫慰
金請求權行使,無不得授權情事,因涉刑事案件在大陸拘留已故退休教師
遺族,似得委任代理人請領遺族撫慰金

17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8260 號
  要  旨:
於營建工程(含違章建築工程)興建後存在已超過 5  年且從未申報繳納
空氣污染防制費情形,行政機關就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雖為公法上財產
請求權,惟該費用係於營建業主依規定申報相關工程資料後,尚待主管機
關作成核定空污費費額行政處分再據以繳納,則行政處分作成前,公法上
請求權既未發生,尚無從起算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17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952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131 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
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
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
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
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
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
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17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10110 號
  要  旨:
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有
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時
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
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意旨;另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
者,除另定失效日期外,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形同自始無該行政處分存在
,且司法實務迭有認為,行政處分既因撤銷而溯及失效,自應回復至處分
撤銷前狀態

17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03250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期間經過後,僅生無法
依行政執行法繼續執行之效果,公法上請求權並非因之當然消滅,故義務
人倘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前自行繳納,原處分機關自仍得受領,不生
不當得利問題

17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2380 號
  要  旨:
民法第 759  條規定參照,近年司法實務見解,就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
有土地喪失及回復,乃係法律規定所生,於法律規定要件事實發生時,應
不待登記,即生所有權歸屬變動物權效力,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惟權
利人仍有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又該公法上請求權,因物
權變動已因法律規定發生,所請求者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故性
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適用

17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4130 號
  要  旨:
營利事業彙總代繳印花稅,稽徵機關發現有溢發代扣繳手續費情事,如符
合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要件者,有關該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之規定

17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783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等規定參照,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
,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
時效起算、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公法規定不足;又所
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狀態,亦即其請求權行使無
法律上障礙而言,並非以請求權人主觀認知為斷

17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250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函有關 74 年 1  月 10 日台內字第 542  號函釋示之土
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建請適用行政程
序法,涉及相關規定及法律見解之說明

17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709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以已發生且得
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得適用。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失效
者,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
求權

17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1670 號
  要  旨:
有關規費之徵收,屬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時效期間如規費法等相關
法律未規定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 5  年消
滅時效之規定

18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2230 號
  要  旨:
有關貴署所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是否有行政執行法所定執行期間
之限制乙案,惟貴署追繳押標金倘未符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要件,即
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從而亦無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執行期間
之問題

18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3630 號
  要  旨:
有關貴局辦理「臺北縣政府消防局廳舍耐震能力評估結構補強工程委託規
畫、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擬將得標廠商吳○○建築師事務所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之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18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07660 號
  要  旨:
財產性質之請求權,應皆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如相關稅法無時效規定,應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18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7840 號
  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得類
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之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以補充
法律規定之不足

18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40350046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為釐清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公立學校教師因被通緝而暫停
領受月退休金,於原因消滅後之請求權時效疑義一案之意見

185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30022023 號
  要  旨:
法務部 90 年 3  月 22 日九十法令字第 008617 號令及 93 年 3  月 3
日法律字第 0930007622 號函就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殘餘期間及時效起算點
之意見,不予變更
186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40019919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其法律效力疑義
187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23716 號
  要  旨:
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眷屬喪葬補助之時效疑義
188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27507 號
  要  旨:
有關行政罰鍰案件涉及時效之相關疑義
189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39759 號
  要  旨:
有關行政機關以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執行之執行期間疑義

190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43836 號
  要  旨:
有關申請補發民國 84 年至 87 年間之相關費用請求權時效疑義

191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47171 號
  要  旨:
有關移送行政執行案件其執行時效疑義

192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49101 號
  要  旨:
有關分期繳納期限規定部分,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請求權
時效疑義

193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005621 號
  要  旨:
關於警械使用條例及國家賠償法適用疑義

194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012171 號
  要  旨:
關於辦理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費用繳納疑義

195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024959 號
  要  旨:
關於眷屬喪葬互助補助之性質究屬公法上請求權或是單純之福利措施?目
前尚無定論,但為顧及公務人員之權益,宜請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表示意見之

196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046636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案件如已逾行政執行法所定之 5  年執行期間而不得再移送時,
移送機關得否繼續收受義務人所繳納罰款,須視原處分機關公法上請求權
是否罹於時效消滅而定,若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仍得受領該給付,而無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情形
197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18608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依職權變更核課金額之行政處分,其請求權時效與時效中斷適用
問題,宜先究明個別情形,視個案情形分別判斷適用有關之規定
198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19109 號
  要  旨:
函復關於教師申請提敘薪級涉及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疑義,請參照說明
,法務部提請「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12 次會議討論及邀請中央與地
方機關開會研商結果

199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21502 號
  要  旨:
函復關於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疑義,請參照說明,法
務部提請「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12 次會議討論及邀請中央與地方機
關開會研商結果

200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26074 號
  要  旨:
勞工保險對於紓困貸款債務,若符合債務清理條例者,自能依此而為清理
債務之動作,但其仍需依法申報此債權,其時效因此而中斷,若資格不符
該條例者,其屬司法之行為,應依民事法律為處理原則
201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28253 號
  要  旨:
老人健保費自付額補助,僅係屬於給付行政之範圍,其非謂是公法上之請
求權,如物之交付行為等特定給付,因此其不能符合公法上之 5  年請求
消滅時效,僅能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其時效
202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34809 號
  要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原處分所載債權數額有誤,而變更原處分之金錢數
額,如係撤銷原處分之一部份,則其餘部份仍繼續有效,應適用行政程序
法中斷時效之效力

203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40805 號
  要  旨: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74  號之解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
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該
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
之規定

204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13239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
。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
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
之
205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18457 號
  要  旨:
關於給付金錢或可分物之授益性行政處分作成後,原處分機關未依前開規
定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之規定,原行政處分效
力仍繼續存在,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
還給付之請求權,此際尚無該第 131  條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
用,迨至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後,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
時效並自撤銷或廢止處分生效時起算                                

206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50108 號
  要  旨:
關於工友係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與機關間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即無行政
程序法上開規定之適用,因此,工友年終考核獎金短發之請求權時效,倘
勞動基準法或相關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則可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之
207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32359 號
  要  旨:
按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有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關於補助費之請領,其性
質上究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或為單純之福利措施,由主管機關依權責審認,
如為後者,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所定 5  年消滅時效之適用

208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33190 號
  要  旨:
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之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以「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之,至於該時點如何起算,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事實審認判斷

209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55307 號
  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
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其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規定,有關依「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縣立醫院人員獎勵金發給原則」發放之獎勵金因有
溢發情形而請求返還,是否屬於「公法上請求權」,與該等員工之身分有
關,如確認為公法上請求權,其請求返還溢領獎勵金之請求權時效,屬事
實認定問題,宜就具體案情本諸職權審認

210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10952 號
  要  旨:
參照公庫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與代理銀行簽訂代理公庫之
契約,其法律性質,未有定論,多數見解認為應屬私法契約,惟仍應就個
別代理公庫契約所約定之內容,分別判斷其法律性質。又代理國庫契約上
請求權之時效,應視契約性質而定

211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29009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消滅時效之適用,學者通說認為原則上僅公
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故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是否具有追補研
究費之請求權,宜先釐清是否具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212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100067630 號
  要  旨:
民法第 1065、1069 條規定參照,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事實,視為認
領,其撫育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意思預為支付撫育費即可;又全國
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4  點補助請領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應得適
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消滅時效規定

213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30350421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該條適用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公法上請
求權為前題,且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而時效起算
係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墓
基使用期滿廢棄物清理退還保證金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應釐清
其法律性質否為行政處分為處理

214 發文字號: 高市府法秘字第 11627 號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之釋示規定
215 發文字號: 經授務字第 11120105360 號
  要  旨: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整地
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

216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500597780 號
  要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
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
,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217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602134590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
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218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802027780 號
  要  旨: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
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219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900094820 號
  要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
法規定辦理
220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10202413330 號
  要  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
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221 發文字號: (90)交路字第 065544 號
  要  旨:
函詢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222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530473500 號
  要  旨:
考量處罰行政目的之達成及法律秩序安定性與誠信公平原則,得追溯裁處
之案件,似仍宜限於行政罰法施行前一定年限內之案件,參酌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等相關規定,有關裁罰時效,可依本函所示處理
223 發文字號: 交航字第 10350025371 號
  要  旨:
有關催繳欠費之商港建設費及分配作法之後續處置作為乙案
224 發文字號: 北市衛企字第 0963410040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為處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修正「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行政罰
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
225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 0910051189 號
  要  旨:
有關對於中低收入戶及一般老農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應於 5  年請
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返還,惟經審計機關審查後得轉銷,或以公益彩券收
益代為繳交
226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 0910168135 號
  要  旨:
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已逾 5  年,未於期間內請求其返還,原處分機關
如何處理疑義
227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三字第 09532487900 號
  要  旨:
勞工安全衛生法罰鍰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228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0980140041 號
  要  旨:
勞工離職退保至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其請求權時效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
定辦理,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有關請求
權人因勞資爭議及訴訟期間,不計入該 5  年求職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期
間

229 發文字號: 勞保 3字第 0930053577 號
  要  旨:
有關申請職業災害殘廢與死亡補助之請求權時效,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
31 條規定辦理

230 發文字號: 勞保 3字第 0940038890 號
  要  旨:
未加勞保職災勞工申領殘廢補助後,因殘廢程度加重,再次申請殘廢補助
,可否補發加重後之差額及併處雇主補助差額相同金額之罰鍰
231 發文字號: 勞保 3字第 0960033074 號
  要  旨: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
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此乃基於照顧職業災害勞
工,而該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故勞工應於 5  年內辦理相關續保手續

232 發文字號: 勞保 3字第 1020140395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修正生效前,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各項補助請求權時效已逾 5  年未提出申請,或因罹於時效經核定不
予補助者,其請求權時效因 5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銷滅;未逾 5  年者,
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33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 0990061644 號
  要  旨: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3 條規定,污染行為人為公司時,主管機
關得命公司為減輕污染影響或避免污染擴大之應變必要措施,並向公司負
責人請求損害賠償

234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0990011740 號
  要  旨:
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退還

235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0990040135 號
  要  旨:
有關公私場所繳納固定汙染源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疑義

236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1020037314 號
  要  旨:
有關營建工程已完工但未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結算,主管機關得依空氣
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依查驗結果或相關資料,認
定完工日期,並結算其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額
237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1020079764 號
  要  旨:
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溢繳金額若經業主同意拋棄其退費之權利後
,可免予退費
238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1030013902 號
  要  旨:
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有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
法第 17 條所列之情形者,得要求其重新提報相關資料,並逕依同條之規
定,核定應繳納之費用;另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追繳,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
31  條規定辦理,以 5  年為請求權期限

239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1030080662 號
  要  旨:
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8 條規定,依法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
固定污染源,有偽造、變造或以故意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
算有關資料者,主管機關得逕依排放係數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 2  倍計
算方法,並無逾越母法授權規定之範圍

240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1050030937 號
  要  旨:
有關主管機關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
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方法有疑義
時,應以 5  年為請求權期限

241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1050055304 號
  要  旨:
有關主管機關就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應以 5
年為追繳費用之計算期間,並無追補繳次數之規定

242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1050091887 號
  要  旨:
有關營建工程(含違章建築工程)興建後存在已超過 5  年且從未申報繳
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費追繳時效其公法上請求權之起算
點

243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1000089845 號
  要  旨:
對於未設籍但使用公有清除、處理機具、設施或設備清理廢棄物者,應協
助其辦理戶籍登記,並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244 發文字號: (90)局給字第 001221 號
  要  旨:
有關人員於離退三年半後要求補發其服役前之勞保年資補償金疑義
245 發文字號: 公地保字第 1040014106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有因公涉訟之輔助費用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 102.05.24
修正生效前,仍應適用 5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時效尚未完成者,則得
依現行之第 131  條規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46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 0930004166 號
  要  旨: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新舊法規之適用疑義
247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 0960008007A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 5  年時效之起算疑義
248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 0960008007B 號
  要  旨:
函復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 5  年時效之起算疑義
249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 0960013367A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 5  年消滅時效之補充規定
250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 0960013367B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時效為 5  年之規定
251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 0980009497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之時效起算點,應以偵查、民刑事訴訟每
一審級,有涉訟並延聘律師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各別起算

252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 1020009484 號
  要  旨:
所詢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253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 1050001086 號
  要  旨:
台端函詢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申請期限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254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 0940005374A 號
  要  旨:
進修人員未能依規定期限內提出進修補助費用申請,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第 1  項之請求權 5  年時效之規定予以核發疑義
255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431624000 號
  要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為 5  年,倘
此項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則有關溢領退休金或其他相關給付
之追繳,應可類推適用民法 1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256 發文字號: 台人(一)字第 0940048008 號
  要  旨:
公立學校教師薪給給付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者
及施行後發生者適用之相關規定
257 發文字號: 台人(三)字第 0940147271 號
  要  旨:
學校教職員請領資遣給與之期限,應自資遣之次月起,經過 5  年不行使
而消滅
258 發文字號: 台人(三)字第 0950093499 號
  要  旨:
有關學校自 88 年至 95 年因故短給退休教師年終慰問金其補發時效
259 發文字號: 住福工字第 0950301204 號
  要  旨:
夫妻雙方同為軍公教人員,夫妻之一方有配住公有房舍之事實者,因自
79  年度起房租津貼已併入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等項目內支給,故其
房租津貼併入數額均應扣繳公庫
260 發文字號: 住福利字第 0910305056 號
  要  旨:
依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申請各項福利互助補助之時效規定適用疑義
261 發文字號: 局企字第 0980034751 號
  要  旨:
機關學校與工友間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年終考核獎金性質上較接近 1  
年期之定期給付債權,其短發之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 126  條規定,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62 發文字號: 局給字第 0950015641 號
  要  旨:
有關學校自 88 年至 95 年因故短給退休教師年終慰問金其補發時效

263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 0940051146 號
  要  旨:
檢送各機關辦理保障業務參考資料
264 發文字號: 部退一字第 0962806747 號
  要  旨: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現金給付支票核付後執
行疑義
265 發文字號: 部退二字第 0972917148 號
  要  旨:
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
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退休(職、伍)法令條件者,參照行政程序法公
法請求權 5  年之規定,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 5  年內申請核給
266 發文字號: 部退二字第 0972965796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第一則
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軍公教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等於轉任
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項退休(職、伍)之規定者,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
日起 5  年內審請核給退休金

第二則
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由公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其所具
公教人員任職年資處理原則,應依規定之原則辦理,另條例施行前轉任政
務人員,並於施行後退職者,處理原則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267 發文字號: 部退二字第 10237537701 號
  要  旨:
軍公教及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 10 年內
申請核給退休金、退職金、退伍金

268 發文字號: 部退三字第 1023743083 號
  要  旨:
關於公務員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7 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12 條為行政程序法第 1
31  條之特別規定,應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算,5 年間不行使歸於消滅

269 發文字號: 部退三字第 1074402925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 107.07.01  施行後,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
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時效計算疑義

270 發文字號: 部退四字第 10642551001 號
  要  旨: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3 條第 1  項所定請求權時效之適用疑
義

271 發文字號: 部管四字第 1003368796 號
  要  旨:
參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規定,各機關及主辦機關於選
拔模範公務人員,本審慎嚴謹態度、寧缺勿濫原則,充分考量品德操守要
件,並確實審議各遴薦人員事蹟,以選拔品行優良且足為公務人員表率之
優秀人員


272 發文字號: 總處培字第 1030056977 號
  要  旨:
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6  點第 3
款所規定之請領時限,並非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而係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構
成要件,公務人員須於休假時使用國民旅遊卡消費,並於時限內請領,始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計算請求權消滅時效

273 發文字號: 總處給字第 10100296681 號
  要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各機關扣繳房租津貼併入數額返還請求權時效,除
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僅得追繳未逾 5  年時效
之房租津貼併入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