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724760 號
  要  旨:
不動產經紀業申請許可並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復辦理變更登記刪減經
紀業營業項目或未實際開始營業者,其原許可之處理事宜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51736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適用疑
義乙案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49588 號
  要  旨:
公司申請籌設觀光旅館核准後,該公司解散或經廢止公司登記,其處理疑
義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6633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若不具形式或實質之合法要件,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
之行政處分,其有更正、補正、得撤銷及無效處理方式,行政機關本於職
權自行審認核定是否屬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而為適法之處理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2570 號
  要  旨:
獎章條例第 11 條規定參照,公務員核頒功績獎章後另因犯罪受法院宣告
褫奪公權確定,而須依該條規定繳還獎章,有關廢止原授予公務人員獎章
行政處分,應由原處分機關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並非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有關行政處分撤銷除斥期間規定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16930 號
  要  旨:
畜牧業違反水污法第 7  條第 1  項或第 8  條規定,究應由何機關裁處
及行政執行,應先釐清該法第 66 條後段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如該規定有
意使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不同,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該條規定及行政
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據以執行;如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均為同一
機關,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處分,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7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40050942 號
  要  旨:
不動產經紀業登記後,辦理變更登記刪減經紀業營業項目之處理疑義
8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13239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
。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
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
之
9 發文字號: 經授務字第 11120105360 號
  要  旨: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整地
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

10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500597780 號
  要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
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
,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11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602134590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
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12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802027780 號
  要  旨: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
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13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900094820 號
  要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
法規定辦理
14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10202413330 號
  要  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
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15 發文字號: 交路(一)字第 1000010441 號
  要  旨:
依據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對於計程車客運業往生之負責
人及合夥人,若其合夥契約書未敘明計程人得繼承之規範,又因上開規定
屬於公法非民法,無從依民法相關規定解散,則其合夥關係於事實上當然
消滅,原核發許可失其效力,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監理機關應予註銷
該車航之執照及相關證照

16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910067326 號
  要  旨:
有關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所申請之排放許可證,如明定失效日期,應
於屆期時自動失效,惟有影響公益之虞或造成管制困難者,則得於撤銷處
分中命其繳還排放許可證
17 發文字號: 部管三字第 11255663581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銓敘部就「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
,事後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或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
為公務員、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懲戒處分判決確定等情事之一者
,主管機關應命其繳還獎狀並函送登記備查部分」實務執行事宜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