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3 條所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並享有「承購 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的原眷戶,對於此 兩項權利,是否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所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又 嗣後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以發生法令上之原因,做出註銷原眷戶之 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決定,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除斥期 間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