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3 條所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並享有「承購 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的原眷戶,對於此 兩項權利,是否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所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又 嗣後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以發生法令上之原因,做出註銷原眷戶之 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決定,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除斥期 間之適用?
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補償請求權時效,按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2 項 規定,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 銷時起逾 5 年者,亦同。又依同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該補償請 求權於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準用之。惟其 2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究 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廢止之事由時起算,或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得請求損失補 償之可能性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