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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10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四
  法律問題: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3  條所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並享有「承購
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的原眷戶,對於此
兩項權利,是否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所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又
嗣後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以發生法令上之原因,做出註銷原眷戶之
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決定,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除斥期
間之適用?

2 發文字號: 11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7 號
  法律問題:
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補償請求權時效,按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2  項
規定,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
銷時起逾 5  年者,亦同。又依同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該補償請
求權於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準用之。惟其 2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究
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廢止之事由時起算,或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得請求損失補
償之可能性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