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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10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四
  法律問題: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3  條所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並享有「承購
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的原眷戶,對於此
兩項權利,是否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所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又
嗣後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以發生法令上之原因,做出註銷原眷戶之
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決定,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除斥期
間之適用?

2 發文字號: 105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11 號
  法律問題:
地政事務所已知土地確有登記錯誤之情事,乃依土地法第 69 條前段規定
以書面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更正登記,惟其遲至 2  年後始依職權辦理更正
登記。試問,土地所有人主張地政事務所所為更正登記,已逾行政程序法
第 121  條第 1  項之除斥期間,並對此提起行政訴訟,是否有理由?

3 發文字號: 10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三
  法律問題:
為原住民之當事人在原住民保留地上自費建築房屋供自住,於民國 57 年
及 68 年陸續依當時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申請登記取得地上權及無
償取得該土地所有權。105 年亦為原住民之鄰地所有人占用部分該地,當
事人乃向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拆屋還地,鄰地所有人則向該管鄉公所舉發
其祖父自 53 年間起即占有部分該地並在該地上建屋自住,請求撤銷當事
人在該地(鄰地所有人占有使用部分)之地上權設定。鄉公所經調查認定
其主張屬實,乃於 106  年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就鄰地所有人占有使用部分撤銷原核定設定地上權的處分。問上述
鄉公所依職權撤銷原處分,雖在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的 2
年除斥期間內為之,其撤銷權是否仍適用權利失效之法理?

4 發文字號: 11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7 號
  法律問題:
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補償請求權時效,按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2  項
規定,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
銷時起逾 5  年者,亦同。又依同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該補償請
求權於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準用之。惟其 2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究
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廢止之事由時起算,或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得請求損失補
償之可能性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