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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43188680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撤銷授益行政處分有其限制,循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考量,其處
理方式為撤銷授益處分或因人民信賴行政處分而取得某種權益而受到限制
,故必須就二者做利益衡量,以決定是否撤銷
2 發文字號: 原民綜字第 1030032463 號
  要  旨: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以致當事人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
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知悉後,應即撤銷當事人之原住民身分,
更正當事人之戶籍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
財產上損失,亦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3 發文字號: 台內社字第 09300657172 號
  要  旨:
農民參加農民保險,須具從事農業工作能力及事實。如農民健康保險被保
險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期間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屬重度障礙以上者,勞
工保險局應自其無從事農業工作能力之日起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

4 發文字號: 台內社字第 0950081006 號
  要  旨:
釋示有關農保加保期間前後罹患傷病之請領給付
5 發文字號: 台內社字第 1000196514 號
  要  旨:
國民年金保險係屬社會保險,保險基金係全體被保險人所共有,溢領或誤
領之給付恐影響被保險人權益,且對公益之損害大於私益,故主管機關依
據國民年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命限期返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核屬有
據,而無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6 發文字號: 台內社字第 1010230259 號
  要  旨:
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並已請領老農津貼者或曾領取農保給
付者,應自其公(軍)保重複加保前一日取消其農保資格,惟若其並無信
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則得自查明之日起取消其農保資格,以避免被保險
人財產上損失。又上開被保險人如於申領老農津貼時具農保資格,縱嗣後
喪失農保資格,在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之前提下仍得繼續領取
老農津貼
7 發文字號: 北市地登字第 1086006691 號
  要  旨:
有關登記名義人「祭祀公業○○上帝」、「○○上帝」派下全員證明書經
區公所撤銷,其據以辦竣之相關登記,予以撤銷回復備查前登記狀態是否
妥適之相關疑義

8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331087100 號
  要  旨:
本案授權書認證雖經撤銷,惟戶政機關業據原授權書內容核發印鑑證明,
且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善意第三人,基於土地法立法意旨及第三人信
賴利益保護,該登記似應受法律之保障,尚不得由登記機關逕為塗銷
9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430644300 號
  要  旨:
土地徵收係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之公權力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義
務於地價補償費發放完竣即告終止,國家因土地徵收而取得之土地所有權
,係屬原始取得,不待登記即取得該權利,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已
10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 0920070013 號
  要  旨:
土地重測成果撤銷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8、119 條等規定,土地登記
事項回復至重測前登記狀態,如部分共有人已繼承或贈與者,土地登記事
項回復原狀後仍應續依辦理繼承或贈與之登記事項登載

11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 1080110711 號
  要  旨:
有關祭祀公業之派下全員證明書經區公所撤銷後,其據以辦竣之相關土地
登記是否有登記絕對效力之適用而不得撤銷,係屬個案事實審認,應由登
記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12 發文字號: 台九十內營字第 9085154 號
  要  旨:
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並經買賣移轉登記於第三人,經查該建築基地有
重覆使用之情事,應依事實認定有無行政程序法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並依法核處
13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05262 號
  要  旨:
有關吊銷執照疑義

14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0980234264 號
  要  旨:
辦理迅行變更並依法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案,嗣後經訴願撤銷,原行政處
分機關應參照都市計畫法第 21、23 條之規定,辦理原行政處分已撤銷及
失其效力時間之公告並登報周知,無須另行擬定都市計畫案送請各級都市
計畫委員會審議

1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29083 號
  要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
地

16 發文字號: 消署民字第 1031115389 號
  要  旨: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且非過失犯罪者,如於 92 
年 3  月 26 日後申請加入且成為義勇消防人員,係屬違法行政處分,主
管機關應依據個案情形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相關規定辦理
17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20455339 號
  要  旨:
有關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尚未完成細部計畫而仍
作農業使用之土地一案

18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431488800 號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
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
當事人,其依職權認定事實、作成處分,並不受司法判決之認定事實拘束
19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 1083013641 號
  要  旨:
文化資產原指定登錄之行政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廢止決議、應作成「廢止
」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而公告內容自為該「廢
止」之行政處分,嗣後若經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撤銷,依據行政程序法規
定,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機關毋需再辦理撤銷公告

20 發文字號: 台人(一)字第 0980193922 號
  要  旨: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誤核低核教師薪級且其提出申請改敘之法定救濟期間已
完成,原處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撤銷權之規定辦理;若公立
學校教師對薪級核敘結果如有疑義,於法定期間經過後之救濟,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 128  條之規定辦理

21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0980213098 號
  要  旨:
關於教育部積極研修教師法,針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依停聘、解聘或不
續聘法律效果之不同,分別訂定其適用要件,因此,教師如經解聘或不續
聘復經撤銷確定,其原聘任關係即予恢復,原服務學校應自原解聘或不續
聘執行日期繼續聘任該師,亦應同時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教育部辦理
刪除通報資料等事宜
22 發文字號: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31489 號
  要  旨:
停職期間之休假,以公務人員休假之核給,係以其當年在職應上班日數超
過依規定核給之休假日數為前提,停職期間既然全年未上班,自無從再核
給休假

23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5367 號
  要  旨:
有關發放租金之行為是否屬行政處分
24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633328300 號
  要  旨:
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在前,土地遭假處分查封在後,出具土
地使用同意書並非債務人在「實施查封後」之行為,此時,該土地使用權
同意書之效力是否受影響?則有不同之見解,如本函所示
25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90250592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暫行辦法」乙案
之意見

26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120250237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水文化暨環境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
辦法」乙案之意見

27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130250473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
」為「臺北市工作者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2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35270 號
  要  旨:
關於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經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獲准執業,
得否依照隨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聯席會議作成之決議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五四七號解釋,廢止已領之執業執照乙案
2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49834 號
  要  旨:
關於法律問題三則意見說明
3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29083 號
  要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
地

3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43551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2  條及第 128  條適用疑義

3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52928 號
  要  旨:
第二高速公路土地重複徵收疑義乙案
3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24282 號
  要  旨:
所謂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合法
處分而言,又原屬違法之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因法律變更規定,使原違法
之行政處分變成合法行政處分,無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法
理。再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
繼續存在,如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注意是否廢止

3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40029 號
  要  旨: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本文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撤銷違法備查申報變
更起造人等之行政處分後,原核准原起造人建造執照之行政處分效力自應
回復存續。至於原起造人因他人偽造文書所延誤之時日,因非可歸責於原
起造人,宜不予計入建築期限

3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25062 號
  要  旨:
關於公司負責人因涉及偽造文書案件,使得公司之變更登記業經主管機關
撤銷,該核准登記處分按前開規定溯及失效,因該登記處分乃係財政部核
發許可執照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因此,該登記處分一經撤銷後,財
政部核發許可執照之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規定
3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10612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參照,如非都市土地開發申請案核准開發許可
處分,因違反實質合法要件,撤銷原許可,則原申請案件既因原處分被撤
銷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形成未為准駁之決定,故自應對原申請開發案件
補行未終結之行政程序,於續行審理後,再為准駁決定

3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882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及相關實務學說見解參照,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
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及當事人利益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
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之衡平

3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2860 號
  要  旨:
訴願法第 96 條、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 條、都市更新條例第 10、11
條等規定參照,如內政部確認劃定更新單元處分,為主管機關核定「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處分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者,則該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
後,同範圍原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主管機關
得本於職權依法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

3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1014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20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有三,即須
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
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
值得保護,而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4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993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8、119 條等規定參照,陳情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
涉及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依具體個案情節職權審認;又違法行政處分
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及當事人利益影響而定,不宜過
於機械,以兼顧既成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衡平

4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012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所謂「有權撤銷之機
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或「就具體個案行政機關
知悉具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因屬個案事實認定,且涉及「有權撤銷之
機關」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並非一律以收受起訴書、緩起
訴書或法院判決時為準,因此何時始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尚難一概而論
,宜由有權撤銷機關或法院具體審認

4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036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
,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
追繳時」為判斷標準,又機關發還押標金日期、檢察官對廠商為緩起訴處
分日期,機關知悉得追繳原因日期等是否為「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
」疑義,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4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7120 號
  要  旨:
如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行政機關撤
銷違法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時,受益人受領利益法律上原因失其效力,即應
負返還所受領給付義務,又就該條第 2  款情形,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
義務與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要件應分別視之,縱行政機關未盡調查能事,只
要行為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即有該規定適用

4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0770 號
  要  旨: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與當事人利益影響
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故機關人員
支領資訊專業加給若屬違法行政處分,其撤銷及另定失其效力日期,涉及
個案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律規定及前述說明自行核處

4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3150 號
  要  旨: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有舉辦測驗結果不實情事,主管機關
依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規定廢止其認可,似應解
為包括發現廢止事由當期之認可,且仍有「3 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規
定之適用,惟涉及該法立法意旨,宜由主管機關判斷適用,另廢止訓練機
構認可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其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4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4840 號
  要  旨:
婚生否認之訴判決效力應解為溯及自子女出生時不存在父子身分關係,此
時主管機關命當事人繳交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之原處分係屬違法行政處
分,該處分如經原處分機關裁量後予以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則原處分機關所受領之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即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

4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952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131 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
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
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
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
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
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
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4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10110 號
  要  旨:
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有
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時
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
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意旨;另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
者,除另定失效日期外,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形同自始無該行政處分存在
,且司法實務迭有認為,行政處分既因撤銷而溯及失效,自應回復至處分
撤銷前狀態

4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093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疑違法辦理三級古蹟陳悅記祖宅容積移轉案件」之
說明

50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10050461 號
  要  旨:
關於民間客運公司聯合籌備經營國道客運路線未依約完成籌備,其營運許
可相關法律疑義乙案
51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10700508 號
  要  旨:
有關事業使用偽造之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進行審查,並取得
經營許可執照,其撤銷營業許可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疑義

52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30047797 號
  要  旨:
關於合法之罰鍰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廢止後,原處分之罰鍰是否即失效
力?受處分人是否仍須繳納罰鍰疑義
53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08245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
政處分,而同法第 118  條規範撤銷效力,係僅於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行政
處分之情形
54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08640 號
  要  旨:
有關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及全民造林計畫所發造林獎勵金,依獎勵造林實施
要點之規定,須由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經由一定程序而為審核發給,應屬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該處分有無瑕疵,當事人有無信賴值得保護,是否
符合撤銷期間等,應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就職權調查事實依規定要件
審酌之
55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13239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
。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
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
之
56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54312 號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酒製造業者許可執照,基於維護交易安
全及秩序之公益目的,並維持法之安定性,得否依該法第 118  條但書規
定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並請業者繳納截至該失效日期前之許可年費、滯
納金及利息乙節,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宜由主關機審認之

57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10012882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88 條及民法第 985  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機
關人員後婚經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確定,而相關補助必須有結婚、生育事實
發生且以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為前提,故原核發結婚及生育補助處分屬違法
處分,至於是否撤銷,應由原處分機關裁量

58 發文字號: 經授務字第 11120105360 號
  要  旨: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整地
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

59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230929200 號
  要  旨:
為避免造成擾民及兼顧當事人權益,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於撤
銷原處分函中附加附款,規定如於一定期間內當事人未依規定完成回饋,
則原核准處分將予撤銷,並另定撤銷生效日期,如此較能兼顧當事人權益

60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500597780 號
  要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
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
,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61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602134590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
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62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802027780 號
  要  旨: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
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63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900094820 號
  要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
法規定辦理
64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10202413330 號
  要  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
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65 發文字號: 衛部保字第 1060104758 號
  要  旨: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之非婚生子女經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而成為當序
遺屬者,原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後順序遺屬固應停止發給,惟因核給遺屬
年金給付之原處分與新處分之目的、對象均不相同,該子女所請遺屬年金
給付不得追溯發給

66 發文字號: 衛部保字第 1070000203 號
  要  旨:
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被保險人於國外結婚,惟未於國內辦理結
婚登記,嗣其死亡時,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當序受益人之認定疑義一案

67 發文字號: 衛部保字第 1071260286 號
  要  旨:
自始溢領國民年金,屬違法行政處分,又請領人於申請津貼或給付時已知
自己已領取軍公教月退休金,不符津貼或給付請領資格卻仍提出申請,無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信賴值得保護」不得撤銷情事,故機關得依職權
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則撤銷後得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另定失其效力日期

68 發文字號: 勞動保 1字第 1030140177 號
  要  旨:
核釋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之每月工作收入認定標準及被保險人如經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撤銷其初次失業認定,則原已完成之失業再認定是否
仍有效存續等疑義

69 發文字號: 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6159 號
  要  旨:
令釋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 73 條第 3  款、第 74 條第 1  項,受聘
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
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勞動部之處理原則

70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30202445 號
  要  旨:
修正本會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勞職業字第○九三○二○一○二○號公告

71 發文字號: 職法字第 0940040088 號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
其效力。則行政機關自不得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
,對於經撤銷之處分做出更正

72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33442 號
  要  旨:
核發排放許可證予未取得工廠登記證之事業,屬違法行政處分,得依行政
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
73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910067326 號
  要  旨:
有關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所申請之排放許可證,如明定失效日期,應
於屆期時自動失效,惟有影響公益之虞或造成管制困難者,則得於撤銷處
分中命其繳還排放許可證
74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950051508 號
  要  旨:
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內容與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不
符,應限期改善,並辦理變更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75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1050000896 號
  要  旨:
有關違章工廠未檢附工廠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卻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證
(文件),應於期限內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否則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

76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 0930009517 號
  要  旨: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77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 1020012962 號
  要  旨: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於復職報
到後,溯及自停職處分生效日起回復其公務人員身分應有之權益。公務人
員受羈押職務當然停止,停職原因消滅後,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辦理復職
78 發文字號: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31489 號
  要  旨:
停職期間之休假,以公務人員休假之核給,係以其當年在職應上班日數超
過依規定核給之休假日數為前提,停職期間既然全年未上班,自無從再核
給休假

79 發文字號: 部特二字第 0952664244 號
  要  旨:
某君依法派代及依限送審之任用案,嗣因送審程序違法,分別經權責機關
撤銷,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後,原借支俸給得免予追繳

80 發文字號: 部銓一字第 0942459142 號
  要  旨:
停職期間得併計為休假年資,據以核算復職後之休假日數,而休假補助費
係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活動,而由各機關對於所屬
公務人員有國內休假之事實者,始得核發休假補助費,停職期間並無利用
休假期間從事休閒旅遊活動,仍不得追溯補發停職期間之休假補助費

81 發文字號: 總處給字第 1010023422 號
  要  旨:
衛生所護士可否補發地域加給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