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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3 號
  法律問題:
某甲自民國 36 年 1  月 1  日起在國有A土地上建築房屋居住,於 94
年 7  月 1  日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規定,向國有財產局申請讓
售A地,國有財產局誤以某甲係於 3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即在A地上建
築房屋居住,故將A地讓售予某甲,國有財產局與某甲之間的買賣契約效
力如何?
2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9 號
  法律問題: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就將來存入之存款聲請扣押,執行法院應如何辦
理?

3 發文字號: 司法院 101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6 號
  法律問題:
若專利權人依據專利授權契約,授權被授權人實施專利,並依約定收取權
利金。嗣後當專利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確定,試問專利權人於專利撤
銷前收授之受權金,是否成立不當得利?

4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0 號
  法律問題:
行為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換發大客
車駕駛執照,並得駕駛小客車。行為人因酒後駕車,遭公路主管機關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吊扣大貨車駕駛執
照,行為人不符而聲明異議,若交通法庭認異議有理由,則撤銷該處分之
主文應載明改為吊扣行為人之小客車駕駛執照,抑或諭知不罰?

5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4 號
  法律問題:
行為人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駕駛自小客車在 6  個月內違規記共達
6 點以上,遭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並定一期限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該
期限隔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註銷後,自該期限隔日起
1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行為人逾該期限仍未繳送駕照,亦未提起
行政爭訟,並於期限後之某日,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因過失而撞擊
致機車騎士受傷,騎士向行為人提出告訴。法院查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
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原因欄記載「易處逕註」。行為人所犯過
失傷害罪,是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加重其刑?

6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 95 年度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八
  法律問題:
行政執行處以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詎該第三人聲明異
議主張其營業所在地,該執行處並無管轄權。試問:異議有無理由?
7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 年度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二
  法律問題: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0 條規定命令解散,且依同法第 397  條第 1  項
規定廢止公司登記後,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均未選任清算人。嗣後稅捐
機關向公司其中一位股東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書面僅記
載董事為公司負責人。案件移送執行時,收受執行命令之股東聲明異議,
主張繳款書未列全部股東為負責人,致使課稅處分及送達均不合法,惟移
送機關其後又送達一載明公司全部股東之更正函予該股東,試問該股東之
主張是否有理由?

8 發文字號: 103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二
  法律問題:
行政法院對於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之程序中,如其先決問題所涉及之另
一行政處分已經確定者,試問,行政法院於審理時是否應再進行實體審核
該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有無違法?

9 發文字號: 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八
  法律問題:
漁業動力用油,除免徵貨物稅外,亦享有優惠油價,但從事非漁業行為者
,則應繳回該違規航次用油量部分。漁船有從事非漁業行為之情形,經查
獲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得否核算違規航次之用油量,為行政處分命其限
期繳回優惠用油補貼款?

10 發文字號: 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十一
  法律問題:
經董事會決議選任新任董事長後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且公司之前
董事、監察人職務因逾期未辦理而當然解任,提起行政訴訟時,受訴法院
應否以公司未經合法代表人提起訴訟,裁定命補正?

11 發文字號: 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二
  法律問題:
交通裁決機關針對吊扣駕照或汽牌之裁處,於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內載明
吊扣駕照或汽牌時間,並記載應繳送期日;逾期不繳送者,吊扣期間加倍
,另記載應於第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其次復記載若未於二次繳送期日前
繳送者,自吊銷日起吊銷駕照,並逕行註銷駕照,及駕照吊(註)銷後,
一定時間內不得重新考領或請領之意旨。於繳送期日屆至後,裁決機關並
未另為吊扣期間加倍或吊銷駕照或汽牌之處分並送達與受處分人,是否即
生其駕照或汽牌受吊扣期間加倍或經吊銷之效力?

12 發文字號: 10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 第 4 號
  法律問題:
依民國 97 年 5  月 28 日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
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
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則於規定之十年期間內,監理所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所為「逾期不繳納罰
鍰時,易處吊扣駕駛執照,逾其未繳送駕駛執照者,易處吊銷並逕註駕駛
執照,吊銷後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是否無效?受裁決人
未於 97 年 9  月 1  日起五年期間內繳清罰鍰並申請核發駕照,至五年
後提起確認易處處分無效訴訟,是否有據?

13 發文字號: 11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 第 5 號
  法律問題:
駕駛人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以上,經警察機關舉
發後,由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裁處
吊扣汽車牌照 3  個月,並限期 1  個月繳送;裁處書第 2  項另記載易
處處分。駕駛人不服裁決書,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因
裁決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實務見解認屬具重大明顯之瑕疵而為無效,經
法院通知駕駛人而未到庭,致無法向駕駛人闡明為訴訟類型之轉換,法院
就裁處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部分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