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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
  法律問題:
違規舉發單位公舉發單位以掛號郵件寄送,因未能送達經郵局招領逾期後
退回舉發單位,可否依法 (依違反修正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掛號郵寄不能達到
之規定,或依前開修正後之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五條依行政程序法七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八十條、第六十八條、第一百一
十條規定) 公示送達?
2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2 號
  法律問題:
行為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而遭警察舉發,惟舉發通知單延
遲送達行為人,通知單上載明到案日期雖屬合法,然行為人收受通知單之
時點已逾其違規行為後三個月,則行為人可否因而得主張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3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4 號
  法律問題:
行為人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駕駛自小客車在 6  個月內違規記共達
6 點以上,遭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並定一期限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該
期限隔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註銷後,自該期限隔日起
1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行為人逾該期限仍未繳送駕照,亦未提起
行政爭訟,並於期限後之某日,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因過失而撞擊
致機車騎士受傷,騎士向行為人提出告訴。法院查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
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原因欄記載「易處逕註」。行為人所犯過
失傷害罪,是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加重其刑?

4 發文字號: 103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二
  法律問題:
行政法院對於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之程序中,如其先決問題所涉及之另
一行政處分已經確定者,試問,行政法院於審理時是否應再進行實體審核
該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有無違法?

5 發文字號: 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十一
  法律問題:
經董事會決議選任新任董事長後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且公司之前
董事、監察人職務因逾期未辦理而當然解任,提起行政訴訟時,受訴法院
應否以公司未經合法代表人提起訴訟,裁定命補正?

6 發文字號: 11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7 號
  法律問題:
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補償請求權時效,按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2  項
規定,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
銷時起逾 5  年者,亦同。又依同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該補償請
求權於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準用之。惟其 2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究
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廢止之事由時起算,或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得請求損失補
償之可能性時起算?

7 發文字號: 11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 第 5 號
  法律問題:
駕駛人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以上,經警察機關舉
發後,由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裁處
吊扣汽車牌照 3  個月,並限期 1  個月繳送;裁處書第 2  項另記載易
處處分。駕駛人不服裁決書,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因
裁決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實務見解認屬具重大明顯之瑕疵而為無效,經
法院通知駕駛人而未到庭,致無法向駕駛人闡明為訴訟類型之轉換,法院
就裁處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部分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