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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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4年台上字第 349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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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證明同一事實之證據,如有二種以上,而其中一種證據縱有違證據法則,
然如除去該部分,綜合案內其他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者,則原審
此項違誤並不影響於判決,即不得指有調查職責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或理
由矛盾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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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140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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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
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
、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
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又廣告主使用廣
告時,已預知或可得知其日後給付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則其廣告即有虛
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故刊登廣告,對象係針對不特定之消費者,具有一定
之招徠效果,倘事業於商品或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
錯誤之表示者,即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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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179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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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地方政府發函公布之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因該都市計畫區範圍廣大
,土地所有權人眾,則地方政府以公告方式為之,與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並無不合。次按自辦重劃之性質,並非地方政
府委託自辦土地重劃會行使公權力,而自辦市地重劃結果仍須經主管機關
「同意」,始能完成登記程序。又自辦土地重劃會所訂之章程關於妨礙公
共設施工程之地上物,於調處後仍拒不拆遷者,將補償數額依法提存後,
報請主管機關代為拆遷之規定,僅係就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之 1 第 1
項有關「代為拆遷」之規定,重申其義,並未有另行限制、剝奪或侵害人
民之法律上權利或利益之規定,自與法律授權原則或司法院釋字第 35 號
解釋意旨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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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27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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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違反水利法第 78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依同法第 93 條之 5 規定,
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第 1
項係為規範行政機關於處分之前履行正當行政程序,又書面通知並非必要
程式,是以該條第 2 項前段亦規定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若行
政機關若能證明確有讓當事人明白陳述之目的及機會,縱使未依行政程序
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之方式,亦難認其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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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1年判字第 27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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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處分之作成未經應參與之委員會決議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固得於訴願程序終結之前(得不經訴願程
序者,於向行政法院起訴之前)作成決議予以補正,然決議,應係指應參
與之委員會針對該違反程序的處分踐行實質審議程序,始符補正程序欠缺
本旨,若委員會僅係於審議其他案件時,形式上承認該違反程序處分存在
之效力,而未就其實體事項加以審查及決定者,難謂已作成決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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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01年判字第 88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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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主管機關如已對義務人多次裁處罰鍰均無法達成維護保護區之劃定目的時
,自應本其權責採取其他有利於恢復原狀之相關措施,否則即難謂其裁量
毫無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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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104年判字第 4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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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土地所在之斷面設有重要廠房,並非經濟效益不大之農業區,倘將土地劃
入堤防預定線內,將導致該區域內公司極大損失,該主張攸關成土地所有
權人及鄰近居民之生命財產損失,判決若未予以論駁,則有不備理由之違
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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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裁判字號: |
104年判字第 51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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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河川區域之劃定或變更,人民有無公法上請求權,不但法令並無明文
規定,且從保護規範理論就現行相關法令及函釋加以觀察,亦無法得出土
地所有權人具有申請主管機關作成特定內容公告之公法上請求權之結論,
與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之意旨尚屬有間。此外,土地被劃定為河川
區,並非河道用地,完全與公共設施用地無關,自無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
議原則第 11 條以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第 5 點
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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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裁判字號: |
104年判字第 59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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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 1 款關於菸品廣告不得以「其他文字」為宣傳
之規定,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惟業者參照本法第 2 條第 4 款已就「
菸品廣告」用詞定義可知,有關菸品標示之「文字」是否屬於菸品廣告之
範疇,進而克盡其不得以「其他文字」為菸品宣傳之義務,與法律明確性
原則,尚無違背,故菸品業者倘有故意或過失違反前揭應盡之義務,即應
受處罰。次按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 1 款之規範目的,在於禁止利用廣
播電視等傳播媒體或其他圖文等足以使廣告大量散布之方式,達成宣傳菸
品目的之行為。因此法律雖未禁止菸品包裝之設計,但若於菸品包裝上印
有非屬菸品包裝必要之廣告文字,讓購買者帶離銷售菸品場所者,將隨其
四處擴散,而達到宣傳之效果,即違反本條規範意旨。至於菸害防制法第
6 條第 1 項前段僅係就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
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
字及標示為規範,並非除此之外,其他為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而具有宣
傳效果的包裝文字設計皆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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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裁判字號: |
104年判字第 6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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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建築物經主管機關勒令停工,要求補辦建築執照而逾期未申請或申請不合
規定,按建築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
建應請領建造執照,故若以板模增建、保留部分舊壁體將之包覆,或於原
舊屋外加築結構等方式興築建物,均屬建造行為,未經申請審查許可擅自
建造,即屬違章建築,主管機關享有裁量權限,得以勒令停工,必要時並
得強制拆除建築物。又建物於數十年間陸續增建、改建及修建而成,非一
次性之新建,且於舊有建物上之增建、改建及修建本即難以完全區分,是
故原處分以違建總面積認定該建物係屬違建,並無違反行政處分明確性原
則之要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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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裁判字號: |
104年判字第 9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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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訴外人係因涉及體罰及洩題而該當不適任教師之要件,與行為人係因違反
聘約情節重大而遭解聘之具體事實不同,學校得履行不同之程序並為不同
之處理,無違反所謂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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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裁判字號: |
106年判字第 18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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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電信通訊專門技術領域對於相關基地臺射頻設備進行審驗,必須藉由儀器
以客觀機械力之數據真實呈現,與傳統為觀察某事實依人之五官作用查驗
標的物之「勘驗」並不盡相同,故電信通訊專門技術領域之特定事務領域
內,並非當然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勘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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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裁判字號: |
106年判字第 74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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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專利進步性之審查,在於技術之比對。若專利專責機關逕引用引證案專利
說明書內作為實施例說明之圖示而為審定,係其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
,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
真偽,所為之結論,自無該條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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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裁判字號: |
106年裁字第 7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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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主管機關就非法棄置在系爭土地之廢棄物,於作成限期清除處理處分前先
行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核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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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裁判字號: |
107年判字第 2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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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作為授益處分受益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事
由,縱處分機關對申請事項有實質審查權限及義務,惟授益處分受益人對
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如影響處分機關調查證據認定
事實之結果,致處分機關據以作成違法授益處分,仍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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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裁判字號: |
107年判字第 7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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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專利法第 75 條規定之舉發理由,應敘明舉發人所主張之法條及具體事
實,並敘明各具體事實與證據間之關係,如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
步性,舉發理由應配合舉發聲明中所主張應撤銷專利權之請求項次,逐項
論述請求項中所載之技術特徵與各證據中所載之技術內容的對應關係及比
對結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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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裁判字號: |
108年判字第 2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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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事業提供電信服務之資費有無優惠及適用範圍,乃消費者從事交易與否
之重要判斷依據,故電信服務事業以廣告提供優惠資費方案資訊,作為招
徠交易機會之手段時,即應負較高之注意義務,充分揭示優惠限制條件,
以確保廣告資訊之真實,避免使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次按
廣告內容之展現雖容許創意之發揮,惟若事業於廣告所強調之效能或優惠
,足以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不僅有損消費者權益,並對競爭同業構成
不公平競爭,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即該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之規範
,縱使消費者嗣後經由銷售人員告知或實際交易過程,得以了解完整資訊
,仍無礙事業刊播不實廣告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事實之認定,而阻卻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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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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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裁判字號: |
109年裁字第 58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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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無效行政處分本屬違法行政處分之一種較為嚴重態樣,故行政處分如經法
院於撤銷訴訟中以實體無理由而判決駁回確定者,相對人即不得再就同一
行政處分再行提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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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裁判字號: |
110年上字第 39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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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私人所有之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而發生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後,
其所有權雖不因而消滅,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即不得違反供公眾
通行之目的。建築法第 42 條規定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係基於該
建築基地上建築物之出入通路及消防等安全性之考量而為之規範,主管建
築機關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為建築線指定,進而核發建造執照,該現有巷
道之土地所有人有容忍公眾通行之義務,本係因現有巷道認定之結果所致
,倘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被認定為現有巷道且經他人據以申請指定建築線
以向建築管理機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渠土地被認定為
現有巷道及被指定為建築線之處分,如認受有損害,固得循序提起行政訴
訟;但非屬現有巷道之通路,如僅供特定人通行使用,其性質即與供不特
定公眾通行,而得作為建築基地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有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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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61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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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為人與已婚女子相約出遊、單獨共處一室泡湯及相偎拍照,已逾越與普
通朋友一般社交行為,違反行為時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 31 點第 2
款「違反不當情感關係」,業經原審認定屬實,惟「違反不當情感關係」
此一違失行為之事實型態多樣,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程
度、行為後態度等項,均為衡量懲處輕重之參考因素。處罰機關在未有裁
量基準參考之情形下,其裁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事實審法院
本得依個案所涉情節之各種考量因素、情狀,佐以先前相關懲罰案例之分
析比較,綜合評斷機關所為裁量決定是否有恣意濫用或怠惰之情事。行為
人主張其違失行為係個人交友感情層面,與公務無關,公益性低,事後獲
得配偶原諒,已與該女子未有任何聯繫等語,並提出多件同為「違反不當
情感關係」案例,認其等情節均較本件嚴重,本件處罰比例有所失衡,即
非無憑。基於前述說明,原審自應曉諭兩造就此部分充分攻防,並本於事
實審法院職權,進一步研判原處分之懲罰有無違反比例原則等瑕疵,本件
上訴為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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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裁判字號: |
93年判字第 14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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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除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消滅,可訴請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外,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始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提起確認訴訟。此外
,縱使於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之行政程序
,如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行政機關已於事後給予其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者,亦認其瑕疵已獲補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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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裁判字號: |
93年判字第 20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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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規定係關於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者,始有適用。如係人民依法負有向行政機關「申報」義務時,
因申請與申報二者意義並非完全相同,故上開行政程序法規定,於
申報事件時已難遽予援用。
(二)遺產稅之核課及裁罰,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7 款規定應經
申請復查之程序,始得提起訴願,故自得不予相對人陳述之機會,
既無庸予以其陳述機會,則同法第 104 條、第 106 條規定,自
無適用機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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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裁判字號: |
94年判字第 11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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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二年法定除斥期間,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原處分機關
已知有撤銷原因者,應自同法施行日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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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裁判字號: |
95年判字第 190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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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主管機關所為停止土資場營運使用之處分,係行使廢止權之保留,尚無待
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公布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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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裁判字號: |
95年判字第 99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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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土地徵收前已踐行協議價購之特別程序者,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
意見已有所表達,自無再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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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裁判字號: |
96年判字第 160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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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
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
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
訴。」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則行政法院於依本條規
定作成判決前,自須就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
事,與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是否顯與公益相違背等事實,詳予調查
認定,否則即有應調查事項未為調查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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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裁判字號: |
96年判字第 3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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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所謂行政處分「理由不備」,必須足以影響行政處分之結論,始構成行政
處分得撤銷之原因,亦即作成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主要或重要理由有所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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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裁判字號: |
98年判字第 69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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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行政處分之「理由不備」,必須足以影響行政處分之結論(主旨)
,始構成行政處分得撤銷之原因;且若受處分人於行政處分作成前
之調查程序對違規之事實已完全了解,並無受突襲性處分之情形者
,自不足以影響行政處分之結論。
(二)違法開採之土石數量及範圍,並非裁罰之構成要件核心,僅關係違
規行為所生的危害程度。故主管機關如僅裁罰最低額度罰鍰者,縱
使處分所載數量及範圍與實測結果不符,亦不影響原處分之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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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裁判字號: |
99年判字第 1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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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郵政法第 40 條規定,違反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
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本件上訴人因
有遞送郵件之營業行為,經被上訴人以其違反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
依同法第 40 條第 1 款規定,以 95 年 5 月 5 日交郵字第
0950004685 號處分書,科處罰鍰 50 萬元。前處分係於 95 年 5 月 8
日送達發生效力,本件原處分書所載上訴人違規行為發生於 94 年 11 月
及 12 月間,原判決同此認定,是在前處分送達生效前,依上述說明,屬
前處分已處罰之範圍,原處分再加處罰,為重複處罰,於法有違。原判決
認原處分合法,適用郵政法第 40 條第 1 款不當。上訴人指摘原判決違
背法令,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判決,並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
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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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裁判字號: |
99年判字第 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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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
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本件上
訴人前因持續違反該項規定之遞送信函之營業行為,原處分所認定之違法
日期為 94 年 6 月,係在前次處分即被上訴人 94 年 8 月 11 日交郵
字第 0940008970 號處分書於 94 年 8 月 15 日送達於上訴人前之違規
營業行為,被上訴人既已對於上訴人於接獲第 1 次處分書後至接獲前處
分書前所為遞送信函之營業行為予以處罰,自不得再就上訴人於此期間之
任何時段所為違規行為,予以處罰。乃被上訴人嗣又於94 年 8 月 17 日
對上訴人 94 年 6 月所為營業行為予以處罰,有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
,核與首開法律規定意旨不符,應認原處分係屬違法,訴願決定及原判決
遞予維持,均有違誤,上訴人執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有理由,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廢棄,並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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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裁判字號: |
99年判字第 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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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
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得為一次記二大過
處分。本件法務部之原處分即其 95 年 2 月 20 令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對上訴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本件雖另
載「原告原服務機關高雄地檢署依該署檢察官偵查情形並請原告陳述說明
後,確認原告有於 92 年間多次隨意接受該署偵查案件之業者出錢邀約宴
飲等之不正利益及涉嫌向當事人詐取金錢等行為,被告審核時亦就高雄地
檢署所報違失事實請原告到會說明,復向高雄地檢署調閱偵查卷宗後,確
認原告確有前開違失情事」,亦僅是摘取法務部之主張。原判決並未就上
訴人有法務部所指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
聲譽之具體事實為認定並記明其得心證理由,對上訴人否認其有違法失職
事實之重要攻擊防禦方法,何以不可採,亦未敘明理由,自有判決不備理
由之違法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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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裁判字號: |
99年判字第 91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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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建築法第 86 條第 1 款係規範違反同法第 25 條之責任效果,其中「必
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之規定,性質上自係針對建築物本身之瑕疵致
有違反行政法義務之狀態而為。該款所稱「擅自建造者」,應係指擅自建
造之建築物,而非行為人。至於所謂得命「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之行政處
分相對人,參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則應包括對該違章建築
有處分權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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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裁判字號: |
100年簡字第 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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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物理治療師法第 35 條規定,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有違反同法第 16
條規定或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
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又物理治療師
或物理治療生收取餽贈之紅包未予歸還,縱饋贈紅包之理由係賀禮,抑或
感謝治療之情,金額微小未超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範躊,均無法阻卻
收取紅包之違法事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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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裁判字號: |
100年簡字第 7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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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
傳或廣告。若行為人在廣播節目中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
效,無非在引起消費者對該產品有醫療效能之認知,則對產品為醫療效能
之宣傳、廣告甚明,主管機關以行為人違反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規定,處以罰鍰,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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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裁判字號: |
101年訴字第 18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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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明
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基於維護法律安定性、國家
本身所具有之公益性及國家權威,因此判斷行政處分是否無效,除法律定
有明文之情形外,宜從嚴認定,故乃兼採「明顯瑕疵說」與「重大瑕疵說
」作為認定標準之理論基礎。而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之規定,行政處
分無效之原因,除該條第 1 款至第 6 款之例示規定外,尚有該條第 7
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概括規定。在此所稱重大明顯瑕疵之
判斷,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
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
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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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裁判字號: |
101年訴字第 3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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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圖解地籍圖數值化作業後,其成果供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時使用。
地籍線因而更正致土地面積稍有變動,如其數值化面積增減未超出地籍測
量實施規則第 243 條第 1 款規定公式之計算值,仍維持更正前之原登
記面積。土地面積僅因土地標示變更而變動,土地界址並無實質之變更,
且登記面積亦無改變,故有關該土地之權利並未受到影響。又機關移請地
政事務所辦理地籍線更正,於法亦無違誤。另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處分前應
否經聽證程序,除法律明文規定外,由行政機關裁量其必要性。故作成處
分前,已將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等清冊展覽公告,並以書面方式通知
土地所有權人,亦給予相當陳述意見之機會,自難謂因未舉行聽證程序而
屬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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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裁判字號: |
101年訴字第 62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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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固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
之者,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但其目的,係在使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以瞭解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
法規根據、事實認定及裁量之斟酌等因素,以資判斷行政處分是否
合法妥當,及對其提起行政救濟可以獲得救濟之機會,並非課予行
政機關須將相關之法令、事實或採證認事之理由等等鉅細靡遺予以
記載,始屬適法。是以,行政處分如已載明受處分人、處分內容、
違反事項、違反法令及裁量法規之依據,已足使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瞭解違反事項及其依據之法令,即難謂行政處分欠缺明確性。
(二)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之行為,於行使裁量權決定應為何種程度
之裁罰處分時,除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應符合法規之目的,並不
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又裁處罰鍰,依行政罰第 18 條第 1 項
規定,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而行政
法院對於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作成裁量處分之司法審查,關於裁
量權之行使部分,除非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過程或結果,有逾越
權限或濫用權力之情形,而以違法論者外,原則上尊重之而作有限
司法審查,審查其是否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至其餘部分仍應作全
面司法審查。如行政處分所為之罰鍰處分,係處罰行為人單純義務
之懈怠,屬於行政秩序罰的性質,對於行為人過去違法之行為所為
之處罰,並不因該違法行為事後是否改善,或因行為人未獲得額外
利益而得免其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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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裁判字號: |
102年訴字第 2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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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執行,乃行政機關或受其委託之公權力主體,對於人民或其他權利主
體,以強制手段執行其公法上義務之程序。執行名義之「有效性」為強制
執行之合法要件,惟執行名義之「合法性」則非強制執行之合法要件。換
言之,強制執行之合法性係繫於執行名義之「有效性」,而非繫於執行名
義之「合法性」,故不得以執行名義之違法而主張執行措施不合法。且以
擔保書為執行名義,對擔保人執行時,此擔保書之執行名義乃屬行政執行
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法律之特別規定」,亦屬行政執行法施行
細則第 2 條所定之「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當執行機關開始對擔
保人逕為強制執行時,此一執行程序性質上乃另一執行程序,擔保人即已
轉換成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身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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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裁判字號: |
102年訴字第 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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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查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撤銷原因,乃指行政處分係屬違
法而應予撤銷之原因,包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規之瑕疵,而其中適用法規
之瑕疵,因國家積極推動法治及為適應現今快速變遷之社會環境,相關行
政法令規定愈趨精密,且修訂頻繁,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察知其違法原
因相對較為困難,若將除斥期間之起算點採取寬鬆之標準,將使違法之行
政處分易罹於 2 年除斥期間,而無法撤銷,將使依法行政原則較難以貫
徹。則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2 月 26 日決議於純為適用法規之瑕疵時
,將除斥期間之起算點採最嚴格之有權撤銷機關確實知曉撤銷原因說,自
較能貫徹依法行政原則。(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383 號判決
參照)至於認定事實之瑕疵,若該事實之認定,只要盡一般之注意義務,
即足以為正確之認定,則其除斥期間之起算點自無上揭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2 月 26 日決議之適用,而應自客觀上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知悉
之時點起算,較能兼顧該條亦含有法安定性考量之立法目的。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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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裁判字號: |
103年訴字第 12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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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土地明顯部分座落於水利法劃設公告之縣管河川區域內,並無因圖籍老舊
而有爭議之虞,此區域採河川區域線及堤防預定線共線劃設,河川區域係
河川管理機關為堤防用地、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所需之
用地範圍。而合法建物如未來辦理用地取得,將依查估作業及相關補償辦
法給予適當補償。此外,審酌河段之計畫河寬偏窄,且地區因開發較早,
致人口密集的都市計畫住宅區緊鄰河岸,而使河道無法拓寬,故須採用高
成本的防洪工程即興建高防洪標準之堤防以保護河岸周邊之居民,而該土
地附近多為農地,人口密度不高,故以土地管理之方式來進行防洪,即劃
設堤防預定線來限制河岸周邊土地之使用,係在符合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
審查要點規定之前提下,採取較符合經濟原則與因地制宜之防洪方法,於
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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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裁判字號: |
103年訴字第 28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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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之私有土地,於未能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價購時,固
得實施區段徵收,然非強制規定,是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取得方式,
除以區段徵收方式之外,當然亦得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而區段徵收或水
利地重劃,用地取得非僅限於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方式,依一般徵收方
式取得土地,非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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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裁判字號: |
104年訴更一字第 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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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大學自治作為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自治本身並非目的,而在「學術」
的促成。賦予大學自治權,使其能自行規劃發展方向與重點,進一步建立
自我特色,也意味各大學有責任對社會保證其教學品質與績效。大學教師
是大學研究與教學自由之核心,教師之優劣影響大學研究與教學活動之推
展以及學術研究成果之積累,當然亦影響作為學術自由基本權主體的大學
生受教權與學習自由之實現。學術自由保障大學教師的講學自由,反面而
言,學術自由也必須保障與引領大學生的學習自由與受教權。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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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裁判字號: |
105年訴字第 24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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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土地須已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且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始得依土地法施行
法第 11 條之規定,視為已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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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裁判字號: |
105年訴字第 3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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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事業於製程中排放水流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其所排放之水流即屬廢水,
凡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者,即應受罰。至事業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
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
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水,亦屬事業應負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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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裁判字號: |
106年訴字第 1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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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發展觀光條例第 37 條之 1 規定,行政機關得採行之方法並無限制,
自應視情形運用各種方法,包含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文書,或派
員現場檢查等。是否先行通知受檢查人,應視情況及檢查目的而定。倘係
要求提供必要文書,自應通知當事人或第三人;但如現場稽查,其目的係
為發現違法事實,自難期待先行通知,否則無異通知行為人湮滅違法事證
,而有礙行政稽查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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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裁判字號: |
107年訴字第 18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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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原處分雖未由機關首長署名或蓋章,而有程式上之瑕疵,但就整體而言,
已清楚顯明係權責機關所為,且規制內容清楚明確之行政處分,該瑕疵未
致原處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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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裁判字號: |
107年訴字第 48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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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機關依循前述職權調查主義,本得自行決定是否調查,乃至調查之方
式、種類、範圍。行政程序法第 38 條所規定之「書面紀錄」,其是否製
作、紀錄之內容如何,均未有明確規定,復無類如同法第 64 條關於紀錄
方式之明文,解釋上應認為無須由陳述人於閱覽後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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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裁判字號: |
108年訴字第 148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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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原處分機關以公務電話詢問之內容,如僅屬行政調查之性質,而與「將為
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提出陳述書
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等內容無關者,尚難認已依法定形式給予陳述意
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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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裁判字號: |
108年訴字第 18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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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外國人、華僑或港澳地區居民分別依相關法令投資臺灣證券期貨交易市場
時,申請登記及開戶時,申請登記表即須聲明:申請人或其客戶(實質投
資我國有價證券者)擬匯入我國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期貨交易之資金非來
自臺灣或大陸地區,且其不得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
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防堵陸資藉由人頭投資臺灣證券期貨交易市場
,規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3 條第 1 項之非經許可不
得在臺灣從事投資行為之管制。故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
或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經濟部許可,藉由
外資等渠道多層次地、迂迴輾轉地投資臺灣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當然違反
該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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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裁判字號: |
108年訴字第 188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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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既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82 條之 1 規定授
權而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3 條或其他條文就此並無
授權,自無從將證交法第 182 條之 1 授權訂定之證交法細則第 2 條
所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者,恣意擴張至兩岸條例第 73 條所稱在
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
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可為相同或類推解釋而適用,故符合證交法細則第 2
條所指需具備其內容三要件之「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者,應僅限於證
交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1、3 項所稱欲轉讓股票之公司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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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裁判字號: |
109年交上字第 3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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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欠缺之瑕疵,並非不可治癒,仍可由法定代理人承認無
程序行為能力人所為之程序行為,或因無程序行為能力人於屆齡後之承認
而獲得補正。故行政法院於個案中審究未成年人所為行政程序行為效力時
,仍應查證該行政程序行為瑕疵是否已經治癒,尚不得僅因該行政程序行
為是未成年人所為,即遽認該行政程序行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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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裁判字號: |
109年訴字第 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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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之目的,無非係規範行政機關於處分
之前履行正當行政程序,俾保障人民之權益,書面通知並非必要程式。故
行政機關若能證明確有讓當事人明白陳述之目的及機會,縱使未依行政程
序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之方式為之,亦難逕認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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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裁判字號: |
109年訴字第 14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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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亦即經營或
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的自
由。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的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
具有監督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以及贏取執政權影響國家政策為目
的之政黨的公共功能。鑑於媒體功能,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的意義,
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的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
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的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
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的平台表達與散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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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裁判字號: |
109年訴字第 147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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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臨時攤販集中場之設置許可,係就屬於公物性質的市區道路准允為特別使
用,其性質為一般處分。且該設置許可既可依使用道路的空間範圍劃分,
容屬可分的行政處分,得為一部之撤銷或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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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裁判字號: |
110年訴字第 20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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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需用土地人於依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為價購
協議時,其書面通知內容應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規定為之
,該書面通知並應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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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裁判字號: |
110年訴字第 36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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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農用核發證明辦法實際是作為輔助農業發展條例認定「農業用地」有無作
「農業使用」,故主管機關審酌是否核發證書審酌之核心事項,應係申請
之土地是否為農業用地並因此作農業使用。申請之土地以及其上相關農舍
、農業設施既然均有使用執照或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證明,堪認該土地
乃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自符合同辦法第 4 條規定,亦無同辦法第 5
條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者之情形,主管機關自應依照申請核發農用核發
證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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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裁判字號: |
111年交上字第 11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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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裁處細則所規定之陳述意見,係「法規另有規定
之情形,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通知陳述意見方式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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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裁判字號: |
111年訴字第 141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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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3 條第 1 款懲罰種類包含撤職處分,同法第 15 條
第 12 款服用酒類而違法駕駛交通工具之違失行為應受懲罰,第 17 條規
定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
第 24 點第 2 款及其懲罰基準表明訂因酒後駕車而肇事者,無論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多寡,均核予以撤職處分,與軍隊係肩負作
戰任務之特殊團體的性質相符,縱撤職處分足以影響當事人服公職之權利
,亦難認有何違反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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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裁判字號: |
111年訴字第 2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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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年度考績丙上以下
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應針對其是否適服現役由人評會為
綜合考評,經人評會考核決議不適服現役者,才由所隸單位層報國防部或
各司令部核定辦理退伍,以確保部隊的精良。因此,國防部為執行陸海空
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任職、考績條例暨其施
行細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等相
關規定,本諸職權訂定考評具體作法。因此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
兵考評具體作法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所訂定之行政規則,並未對人民權利
之行使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亦未逾越母法之限度,則海軍司令部辦理強
化國軍志願役軍(士)官考評事宜,自可援用,且基於平等原則及行政自
我拘束原則,相關考評作為亦應受該作法之拘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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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裁判字號: |
111年訴字第 4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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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短期補習班人員之聘僱,無論屬勞雇關係之勞動契約或以民法僱傭、承攬
或委任型態,聘用人員於補習班內教學、輔導、行政及非屬行政以外勞務
工作,由於該人員皆於班內工作,短期補習班負有實質管理及保障學生安
全之責任。渠等人員必須依補習及教育進修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列入
教職員工名冊,並將擬聘之教職員工之基本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始得聘僱。而補習班負責人已經營多年,對補習及
進修教育法等規定,自應相當熟稔,卻疏於注意導致發生未依法檢具文件
陳報機關核准即聘僱教職員工等違規情事,難認無主觀可歸責事由。考量
情節尚屬輕微,裁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核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且機關
處以最低金額之罰鍰,亦符比例原則,原處分並無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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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裁判字號: |
112年訴字第 25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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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為人酒後駕車撞損路旁停車格內車輛,已該當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
、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 24 點第 2 項第 3 款第 1 目及懲罰參
考基準表所規定應受懲罰之違失行為。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30 條之規定
,權責長官知悉所屬現役軍人有違失行為者,應即實施調查,調查結果認
為有施以撤職、降階、降級、記大過、罰薪或悔過懲罰之必要時,應由主
官編階為上校以上之機關、部隊或學校召開評議會決議。評議會決議行為
人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並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且無違反比例原則或裁
量怠惰情事,實已考量行為人違失行為輕重程度所為之適切懲罰,於法並
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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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裁判字號: |
91年訴字第 168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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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十八條前段所明定,且原處分初查核定補徵之營業稅,既有錯誤,並遠高
於復查決定所核定之稅額,自不能要求納稅義務人按該處分核定之稅額繳
納,在復查決定重為核定前,渠亦不知原處分機關將核定其應補徵之營業
稅若干,亦無從欲為繳納,況本件經復查決定撤銷原核定,重為核定補徵
之營業稅後,納稅義務人在其新核定之期限內繳納,亦無逾期可言,從而
,本件原處分機關向原告補徵行政救濟期間之遲延利息,顯屬無據,應予
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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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裁判字號: |
92年訴字第 101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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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裁量逾越」係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之違法裁量,而「裁量濫用」及「裁量
怠惰」則屬不符合法規授權目的之違法裁量。故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
,雖未逾越授權範圍,然其並未本於立法者授權之目的,針對個別之違法
態樣,審酌實際情況,於授權裁量範圍之內,選擇最恰當之法律效果,或
根本未予斟酌即作出決定,或率為法定最高額度之裁罰,即屬不符法規授
權其裁量之目的,而構成裁量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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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裁判字號: |
92年訴字第 27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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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
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本件原處分之內容為「罰鍰及限期改善」,其為
限制或剝奪當事人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甚明,故作成前有給予其陳述意
見之必要,然行政機關交付郵政送達,係使用平信而非掛號,且無法提出
合法送達證明,尚難謂已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逕行作出原處分,顯
有程序上之違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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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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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機關於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時,若疏於給予人民陳述
意見之機會而無法補正,該行政處分即存在違法事由。因此,有關耕地三
七五租約之續訂,主管機關依法既應給予出租人書面意見之機會,且該租
約續訂對出租人之自行經營農業之權利亦有重大影響,若主管機關竟而忽
略給予書面意見陳述之機會,其因此所作成之准予續訂租約之行政處分,
於法即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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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裁判字號: |
93年簡字第 10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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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勞工主管機關為勞動條件之檢查時,受檢對象如已派員會同檢查及表示意
見,嗣後又回覆主管機關之函詢,即難謂有不給予陳述意見之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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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裁判字號: |
94年簡字第 16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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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消防法第 42 條規定之罰鍰額度為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此即為授權
主管機關能權衡違規情節給予妥適之處分,是以主管機關就此類違規所為
之行政處分對罰鍰額度之科處有裁量權,其裁量之結果倘無違反比例原則
,即非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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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裁判字號: |
95年訴字第 40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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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機關對於同一相對人及同一事項之事件,其處分權限應為原處分之效
力所遮斷,此種遮斷效力亦屬行政機關受自己處分拘束(拘束力)之表現
。故行政機關若對於已為處罰之同一效力範圍之事件再為處罰,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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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裁判字號: |
95年簡字第 9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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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裁罰性之行政處分,其處罰之構
成要件並非必須以法律定之,亦可由法律授權以命令為之,只需其授權內
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亦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在此所謂授權內容及範圍是
否具體明確,則應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而非拘泥於
特定法條之文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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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裁判字號: |
97年訴字第 26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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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郵政公司專營權,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又郵政公司雖非公務機關,但仍屬受國家監督的國營事業,其員工應受
公務價值體系之規範與約制,且人民權利若受侵害,因屬國營事業,當不
致無從求償,對人民有較充分之保障。換句話說,該條項規定郵政公司專
營權,同時兼具事前防範與事後救濟之雙重保障目的,要難謂該條規定與
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相違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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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裁判字號: |
97年訴字第 319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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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及第 104 條等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
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 39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
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又行政機關依第 102 條規定給予相對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相關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經查,被告於作成原處分前,曾分別以電話通知原告陳述意見,及以函
通知陳述意見。又原告已知悉被告電話通知陳述意見之事項係有關系爭大
貨車於 96 年 4 月 7 日在南投縣埔里鎮違反水利法案件,遭查扣乙事
,此觀原告回覆函主旨欄之記載內容自明。況原告引用之陳述意見書,該
陳述意見書亦清楚載明相關情事,因此,原告已明瞭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
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另原告已提出陳述意見回覆函,
被告參酌原告之陳述意見回覆函後,始作成原處分,縱使被告未說明提出
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已無重大影響。故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法與
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原處分顯有違法之處,應予撤銷,委無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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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12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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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受處分人為本件建案之起造人之一,其就訴外人之代行銷售行為要難謂為
不知,且訴外人亦持有受處分人之委託書及財務報表,受處分人主張訴外
人不具代理權一節殊不可採。受處分人復主張,系爭建案銷售時,溫泉法
及溫泉標準尚未訂立,而不應以嗣後訂立之規範相繩一節固屬有據,惟系
爭建案既於規範成立後仍繼續銷售,即應受限制無疑。查系爭建案開挖之
水井,因泉溫不符標準而不構成溫泉法第 3 條之溫泉定義,受處分人明
知水體非屬溫泉,仍以溫泉作為宣傳主要內容,自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虛偽廣告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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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23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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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0 條準用同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廣告內容不得
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經查本件廣告內容,出現鬼怪追逐並掐住少年
頸部情節,顯非兒童、少年在日常生活間之常見景象,而確有使兒童或少
年產生恐懼、驚嚇、不安、疑惑或不當聯想之可能。且行政機關雖發函通
知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業者限定系爭廣告日後之播出時段,然行政機
關所裁罰之系爭廣告仍非於限制時段內播放,行政機關於審酌衛星廣播電
視業者先前違規紀錄、本件違犯程度等因素後科予罰鍰處分,並無違反信
賴保護原則及濫用裁量權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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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26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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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處罰對象為製造業者、
輸入業者及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該條所謂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係指大
盤商或中盤商,至於零售商販售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則依同
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予以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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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27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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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受處分人固有違反水利法第 78 條第 1 款規定之於河川區域內填塞河川
水路行為,行政機關雖得依據同法第 93 條之 5 規定,沒入受處分人之
挖土機及鏟土機,然依據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 5 點第 1
項規定,同時涉及刑事責任及違反其他行政法而應沒入機具者,執行機關
應於未經司法機關為沒收判決確定,且未有其他行政機關為沒入處分後,
再為沒入處分,本件刑事判決既尚未確定,行政機關於未知上開要件是否
成立之情況下,自不得逕予沒入處分,原處分於法顯有未洽。又行政程序
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於未能合法送達、補充送達時,得以
寄存送達方式為之,受處分人雖未居住於登記之住居所,惟其於查獲時已
表明現居住地址,行政機關對受處分人住所無法送達時,即應對其已報明
之居所為送達,行政機關逕行為寄存送達亦難認為合法。準此,原處分與
送達方式既均與法有違,受處分人訴請撤銷即屬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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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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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受理申請、審查(含通知限期補正)、核
發、撤銷、廢止,其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非縣(市)政
府所屬機關;申言之,系爭操作許可證之受理申請、審查(含通知限期補
正)、核發、撤銷與廢止,為被告臺中縣政府之職權,而非該府所屬之被
告臺中縣環保局。至被告臺中縣政府與其所屬機關即被告臺中縣環保局間
雖就空氣污染防制法有關許可證審查通知繳費補正等事項訂有授權由臺中
縣環保局核定之規定,惟此之核定僅係內部之事務分工,對外仍應以臺中
縣政府名義作成處分,難認臺中縣環保局憑此即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審查許
可、通知補正否則駁回申請或撤銷許可之審查之處分。苟臺中縣環保局以
自己名義為撤銷已審查通過之許可或通知補正否則駁回申請之處分,即係
缺乏事務權限之行政處分,自屬違法。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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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63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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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機關原核准土地按農業用地課徵田賦,惟經行政機關實地勘查發現,
系爭土地興建有未具備建築執照之鋼鐵造房屋,且行為人已申請房屋設籍
,雖可視行為人就房屋所在土地而言已無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意思,然系
爭土地尚包含其他部分,行政機關未通知行為人陳明土地使用情形,而將
系爭土地全部改依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課徵地價稅,即屬遽論,房屋所
在範圍以外之系爭土地部分,仍應依據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課
徵田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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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77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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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送達雖是對應受送達人為之,但為確實將文書送達,即有必要選擇作為
應受送達人生活中心之住居所或法人等之事務所、營業所等以為送達處所
。換言之,送達處所乃是以與應受送達人之關連性而定。又依上開行政程
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須在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始得為補充送達,若將文書送至非屬前揭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應送達處所
,縱使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亦不得以補充送達為之。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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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裁判字號: |
98年訴更一字第 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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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意旨指出,憲法第 11 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
,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
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故應認大學自治之事項,即屬學術自由之事項,
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
應任諸大學自由決定,不得反以學生有受教育權或學習權之存在,認此範
圍內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致失憲法對於大學自治設為制度性保障之規
範價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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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裁判字號: |
98年簡字第 4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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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傷害兒童
身心健康情形。本件原告舉女性胸罩之廣告為例,主張本件被告法律適用
有違行政程序法第 6 條之差別待遇禁止原則。按主管機關對於是否涉有
違法之處理,係就個案事證情形認定,個別事件之事證情節不同,而作不
同之認定處理,並無違反平等原則之可言。經查,一般女性胸罩之廣告,
係以成熟女性穿著如何款式之胸衣,更能達到舒適美觀之效果為內容,縱
使有上身僅著胸衣之畫面,依一般社會之觀念,尚不致有傷害兒童身心健
康之疑慮;惟本件系爭廣告,播出「青少年」機車聯誼時,男生選擇搭載
女生伴侶之標準係以胸部豐滿女生為主,並有機車停車時該名胸部豐滿女
生之胸部碰觸男生背部,男生露出欣悅表情且受同儕羨慕情狀之內容,其
中並有多次特寫該豐滿女生胸部之畫面,如前所述其廣告內容客觀上足以
妨害兒童之身心健康,核與一般女性胸罩廣告之情形,自屬有別。被告認
其廣告涉有違法,並無差別待遇之情事,原告主張不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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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1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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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規定意旨,係國家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並減輕財
政負擔,鼓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籌組團體進行土地重劃,主管機關對於土
地所有權人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又依該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
授權內政部訂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如符合該辦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發起』、『檢附範圍圖』
、『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之要件,即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請核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既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授權所制訂,其內容在落實平均地權條例所欲達成促進土地有
效利用之立法目的。又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法自行籌組團體重劃會進行土地
重劃,因重劃會係以市地重劃為目的所組織之社團法人,具私法人之性質
,主管機關僅處於監督之地位,有關土地重劃之各項事務,悉由自辦重劃
會本於自治精神,依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規定辦理,其重劃結果雖須經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重劃分配結果完成
登記程序,然並非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與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強制徵
收人民土地,興辦公共事業或其他用途並不相同。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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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171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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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依該條第 1 項第 5
款,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
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之補償,以及尚未收穫農作物之
價額與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且同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亦規定,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
者、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
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故若承租人並無因耕地收回
而失其家庭生活依據,亦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出租人因租約到期收
回耕地自無何不當之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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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49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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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
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
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
,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
影響。」業據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在案。查,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及
內政部民政司依行為時殯葬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均為該條例
之主管機關,基於行政一體之原則,自均得就該條例為必要之解釋,以為
行使職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準據,渠等先後就行為時殯葬管理條例
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是否包含「加油站」所為之解釋既不一致
,揆諸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就本件原告籌設納骨塔申
請案,依其解釋所為同意籌設之行政處分(即改制前臺南縣政府 93 年
11 月 11 日府民殯字第 0930219160 號函)既已確定,為維持法律秩序
之安定,應不受內政部民政司之後釋示影響,被告亦不得援引內政部民政
司之後釋示,撤銷上開同意籌設之行政處分。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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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65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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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按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5 款雖規定許可開發應
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惟土地徵收之程序須於
開發許可之後,如於許可開發前即先辦理徵收完成原土地所有權人
發價作業,其後開發計畫如未能許可,已發出之土地價金難以收回
,有使基層執行土地徵收公務人員滋生圖利土地所有權人之嫌,是
因區域計畫法(地用)與土地徵收條例(地權)間之法條競合而產
生矛盾,故在此情況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 6 點
之附件二、附件三中明列此屬例外情形。是以,既已符合土地徵收
條例相關規定得以徵收並已循相關規範之規定辦理,自無須提出權
利證明文件。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確認訴訟之要件,必須
要有確認利益,僅於行政處分規範效力已因法律上或事實上理由消
滅者,原告仍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始許其提起行政處分違法
確認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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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裁判字號: |
99年簡字第 27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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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
統應以核發機關許可之放流口排放。但緊急情形非以繞流排放,不足以搶
救人員或處理設施者,不在此限。前項繞流排放應於排放發生後,3 小時
內向核發機關通報,並記錄繞流排放起訖時間、原因、水量及通報時間。
又該管理辦法係環保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等規定授權所訂立之細
節性及執行性事項之法規命令,核其授權內容明確,且規定之事項未逾越
授權範圍,並其內容亦與水污染防治法係為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
態體系及改善生活環境之立法意旨相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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