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字第 0910086305 號
  要  旨:
檢送「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檢查及違法經營經紀業務查處注意事項」
2 發文字號: 北市地三字第 0953077670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查處作業要點」
3 發文字號: 高市地政一字第 0920010778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修訂「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檢查及違法經營經紀業務查處
執行要點」
4 發文字號: (90)台內營字第 9082692 號
  要  旨:
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應否先予告知乙案
5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20084571 號
  要  旨:
檢送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召開研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乙案會
議紀錄乙份
6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 1010824243 號
  要  旨:
參照消防法第 42 條規定意旨,為保障公益、維護公共安全,得對多次違
規行為予以連續處罰。如於處分書未送達前再次查獲同一違規事實,且該
違規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而立即開立處
分書
7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33405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為提升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品質,茲將
現行二資料庫合一,並修訂相關規定

8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500459720 號
  要  旨:
如有適當之婦女人選,請踴躍推薦加入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
9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 0950039161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合一,促參甄
審委員應重新推薦,原甄審委員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自 95 年 12 月 31 日
起即停止適用
10 發文字號: 北府採二字第 0950004954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提升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品質之規定
11 發文字號: 台央檢肆字第 0930043906 號
  要  旨:
訂定「金融機構違反中央銀行主管法規之處分及處理事項作業程序」
12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39021 號
  要  旨:
有關教評會審查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通知當事人到場陳
述意見應遵循之答辯期限(或就審期間)以 7  日為原則

13 發文字號: (89)法保字第 000589 號
  要  旨: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定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及觀護人應
辦理方式
14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00510 號
  要  旨:
關於執行裁罰作業時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疑義
15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0215 號
  要  旨:
檢送「接受及支付補助金」、「行政資訊目錄」、「核准人民請求提供行
政資訊通知書」及「駁回人民請求提供行政資訊通知書」等格式各乙份
16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3667 號
  要  旨:
路邊攔檢汽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事件之處分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
條之適用
17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3930 號
  要  旨:
關於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依法為行政罰之處分前,應否先予告知疑義
18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17522 號
  要  旨:
關於警察機關實施臨檢查察,對於各行業有違反商業登記法及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情事者,有無對其負責人為調查證據及製作筆錄之權限乙節
19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29600 號
  要  旨:
關於水利主管機關辦理勘測劃定公告河川區域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
三條而得不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疑義乙案
20 發文字號: (90)法矯決字第 000609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及維護當事人權益,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定
應遵守事項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注意之辦理方式

2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09004878 號
  要  旨: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水污染防治法處停工處分之
執行釋疑
2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090048789 號
  要  旨: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處停工處分之執行等疑義

2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700242 號
  要  旨:
有關主管機關駁回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一併徵收剩餘土地之申請,其相關適
法疑義
2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20318 號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疑義
2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700158 號
  要  旨:
中央政府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裁處行政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得否適用行政
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疑義
2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041469 號
  要  旨:
有關執行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但書隨時檢討變更規定滋生適用疑義
27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20029036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有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者,得不給予陳述意
見機會規定之解釋與適用疑義

28 發文字號: 高市府建一字第 1928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訂定「高雄市政府矯正未登記工廠執行計畫」
29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0158 號
  要  旨:
蔡○祐君因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未依本會公處字
第 099150 號處分書意旨停止其違法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30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1049 號
  要  旨:
蔡○祐即陽○山瓦斯管路企業社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
平交易法處分案

31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1170 號
  要  旨:
○○○即欣○瓦斯管路企業社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處分案

32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2201 號
  要  旨:
大台○區瓦斯設備行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分案
33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4002 號
  要  旨:
欣○天然氣管線企業社因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34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5028 號
  要  旨:
大台北區樂○瓦斯企業社因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
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35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6026 號
  要  旨:
○○○即大台北區樂樂瓦斯企業社因未依本會公處字第 105028 號處分書
停止違法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36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6062 號
  要  旨:
○○○即大台北區樂○瓦斯企業社因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37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7033 號
  要  旨:
大台北區樂○瓦斯企業社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未依本會 105
年 4  月 13 日公處字第 105028 號處分書停止違法行為,違反公平交易
法處分案
38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9061 號
  要  旨:
侯○○藉瓦斯服務通知單、工作識別證及工作制服等,攀附當地公用天然
氣事業,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處分另處罰鍰案

39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10037 號
  要  旨:
順○企業社藉舉辦活動,隱匿實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及商品價格、數量等
重要交易資訊,再強力推銷商品迫使民眾自由意思受到壓抑而為交易決定
,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40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10052 號
  要  旨:
侯○○藉瓦斯服務通知單、工作識別證及工作制服等,攀附當地公用天然
氣事業,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規定處分案

41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10065 號
  要  旨:
統○瓦斯工程行藉瓦斯服務通知單及工作制服等,攀附當地公用天然氣事
業,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
法處分案

42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12009 號
  要  旨:
葉○○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未依本會 110  年
 9  月 23 日公處字第 110065 號處分書意旨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其違
法行為,爰依公平交易法續行處分案
43 發文字號: 勞檢 1字第 1000151147 號
  要  旨:
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依勞動檢查法第 25 條規定,勞動檢查
機構應副知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地方主管機關即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依職
權調查證據作為裁處之依據,並建議於事業單位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無異議之 10 日後,再依法裁罰
44 發文字號: 職法字第 0940040088 號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
其效力。則行政機關自不得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
,對於經撤銷之處分做出更正

45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三字第 09431318500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將廣告物懸(繫)掛、釘釘或附於電桿
認定為污染環境行為,並於核可函加註已盡告知義務,惟除有行政程序法
第 103  條情形外,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規定,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46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1030019844 號
  要  旨:
有關違規廣告物依電信法規定停話處分之陳述意見程序疑義
47 發文字號: 部法二字第 1064206886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機關辦理受考人考績與平時考核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行政程序法相
關規定,處分前應給予受考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48 發文字號: 部法二字第 1105362395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等規定參照,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
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機會
,且應許當事人委任第三人到會為己陳述,又該法所定其他處分,機關是
否給予當事人至考績委員會陳述及申辯機會,未有明文,機關自得衡量是
否參酌相關規定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