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士闖紅燈違規,遭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
規定裁處罰鍰;並依同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記點 3 點
),然舉發通知單僅記載違規事實闖紅燈及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騎士於到案期限前繳納罰鍰結案;騎士於第一
次違規後不到半年期間內再度騎乘機車闖紅燈違規,遭攔停舉發後,不服
處分,於到案期限前到案請求處罰機關開立裁決,經處罰機關開立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罰鍰並記違規 3 點,騎士就此裁決未經提起
行政訴訟救濟而告確定。嗣騎士收到處罰機關以其「在 6 個月內,違規
點數共計 6 點」,裁決「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之處分。試問:騎士提
起行政訴訟,主張其第一次闖紅燈違規時,並不知悉亦未收受處罰機關有
為裁決記點之處分,主張吊扣駕照之處分違法,是否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