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
第 8 條 (條文之書寫方式) 法規條文應分條直行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低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 (一)、(二 ) 、 (三) 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