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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院台參字第 10200227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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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訂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並生效,因 3 則相關行
政函釋之主要內容均已納入規範,已無必要繼續適用,故同時將其停止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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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90)法律字第 0354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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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現行地方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得否歸類為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第六條第三項所稱「法律」之範圍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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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法制字第 103025185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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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
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以自治條例規定增加法律所
無限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宜請釐清再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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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法制字第 105025169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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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
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
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
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意旨;又地方行
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如內容係屬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
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規定,則為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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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法制字第 106025013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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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法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乃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義務或負擔,或
造成人民其他不利益時,所採取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目的間,必須有合
理聯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項行政行為即非適法;另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
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
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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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400448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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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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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8005098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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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地方政府為辦理發放莫拉克颱風水災之住戶淹水救助金作業,特訂定
相關行政規則,其中所訂「受災之民眾應自本府公告本作業規定十日內,
逕向區公所提出申請」規定之性質非屬時效規定,而係為督促人民行使權
利或加速行政作業流程之目的所規定之秩序期間,因此,縱使申請人逾越
該公告之申請期限,仍不影響其申請救助金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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