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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424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可否針對某一期間的違規行為給予寬典?這涉及到法規執行的範
疇,若期間的選擇、內容的規畫沒有針對特定的情事或個體,而是一種普
遍性的處遇措施,就不會有「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達成之間(存有一
定程度之關聯性)」有差別待遇,而無違平等原則。寬典本身是有特定的
行政目的,不能以寬典與循常之間的差異,來論述比例原則,而是要以寬
典自身的內容,來觀察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183 號
  要  旨:
娛樂稅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娛樂稅,就高爾夫球場及其他
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
費額徵收之。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
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現行娛樂稅法於
96  年 5  月 23 日公布修正第 2  條條文,自同年 5  月 25 日起生效
,該法並未定有施行期限,且迄今尚無廢止娛樂稅法之公布。故若主張立
法院三讀通過娛樂稅法修正案,同時附帶決議要求娛樂稅應在一年內全面
廢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
止。惟立法院於審查修正娛樂稅法第 2  條條文所為附帶決議,並非法律
廢止,僅具建議性質,要無法之拘束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