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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7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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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115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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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法律授權如涉及有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時,如其所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
有明確具體之條件時,實為憲法所同意之授權,亦即為彌補法律內容無法
鉅細靡遺為詳細規範,立法機關自得據此而授權行政機關針對該內容另為
補充規定,而其內容自不能有逾越或抵觸母法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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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18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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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
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
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否則,應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向原住民族綜合
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此係藉立法方式作為保障弱勢團體之政策
工具,並考量採購案得標者之影響程度。故該條文已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因此,得標廠商即一體適用該條文之結果,尚無差別待遇情形,亦無違憲
法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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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1年判字第 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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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所稱國內
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依法應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
保人數為準,而不以實際參與執行採購標案員工人數為限。是以,派遣業
者所僱用之員工,不論係為一般企業所僱用,或是因承接政府採購案所僱
用,均由派遣業者於每月 1 日辦理勞保者,皆為其國內員工,並不因各
政府採購案實際人力需求而改變其計算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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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5年判字第 24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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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解釋條文所規定之行為類型如有增修時,該增修之行為類型與既有之行為
類型之本質如無明顯之不同者,於增修之規定生效時,亦為經認定之行為
範圍,尚無違法律授權之明確性。因此,廠商或其人員如於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修正後,涉犯新增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並
未逸出原先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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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9年上字第 68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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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主管機關作成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當於行政處分。至於主管機關
於受處分人未自動履行其拆除義務,而以書面通知限期受處分人自行拆除
,逾期未辦理者,將定期執行拆除,並非重新規制違建物構成實質違建下
命應予拆除之法律效果,則非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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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97年判字第 12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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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係以達成教育學生公法上之目的,是以公立學校與教師
間之聘任關係,應屬行政契約之關係。從而公立學校基於聘任契約而通知
受聘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僅屬基於行政契約而為之意思通知,尚非
行政處分。
參考法條:教師法 第 11 條、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第 1 項、第 1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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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98年判字第 14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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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 1 條規定,該條例依著作權法第 81 條第 2
項規定制定之。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又舊著作權法
第 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
導,另以法律定之。二者固難否認其有母法與子法之關係,但著作權仲介
團體條例既係另以 法律加以明文規定,其與著作權法之規範位階均屬立
法機關所通過制定之法律,則於積極衝突即二者都有規定之事項時,自應
先適用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但於著作權法無規定時,自應適用著作權仲介
團體條例之相關規定,並無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廢止或修正,著作權仲介團
體條例當然失效之理。本件上訴人以舊著作權法第 81 條第 2 項規定,
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
之闡釋性規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係依著作權法第 81 條第 2 項之授
權制定,亦即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 1 條第 1 項即稱係依著作權法第
81 條第2項規定制定,並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其母法與子法關係明確
,一旦著作權法廢止或修正,不再賦予全部或部分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仲
介團體條例當然失所附麗,應即停止運作,原判決認定著作權法與著作權
仲介團體條例間無授權關係確係適用法規錯誤,無非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
歧異所為之主張,自非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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