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19547 號
  要  旨:
關於縣長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應否停止其縣長職務疑義,本部曾於八十二
年五月二十一日以法 82.律字第○九九一八號函釋在案,其內容略以:「
按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縣、市
長涉嫌貪污之罪,經依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 (即現行貪污治罪條例) 提
起公訴或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者,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停止其職務,並報請
上級機關備查。又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務人員涉嫌貪污經提起公訴情節重大者,得予停職
。上開二法規皆為命令性質之法規。復查依上開辦法第一條:『行政院暨
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
法行之。』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
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之規定,並衡酌法規競
合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本件縣長涉嫌貪污之罪,經檢察
官依法提起公訴,在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
二款既已有特別規定,故應否停止其縣長職務乙職,似以依照上開綱要規
定辦理為宜。」本件類似情形,請參考上開函釋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2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0930090542 號
  要  旨: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訂定之自治條例
,所引用同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處罰規定,是否牴觸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
第三項規定疑義
3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19547 號
  要  旨:
應參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53 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
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7  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
,審酌縣長如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應否停止其縣長職務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062289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20 條規定參照,如提供非納稅義務人相關文件資
料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避免稽查不正確,影響租稅公平,符
合上述「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
利用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424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19 條等規定參照,如辦理廉政問卷調查屬「
廉政研究」或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務職掌範圍,則得於法定職務「必要範
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銀行如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
上述調查,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是否能達到「為增進公共利益」或「公務機關
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
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宜由保有該個人
資料銀行本於權責審酌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9860 號
  要  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 條有關個人資料利用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個人
資料保護法而為適用,至法院依前述條例第 14 條及相關規定公告裁定或
文件涉及相關規定規範目的及實務執行事項,宜請洽主管機關司法院說明

7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30009552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民眾所詢有關個人隱私權及其適用法律保障部分提供意見」之
說明

8 發文字號: 部退三字第 1023743083 號
  要  旨:
關於公務員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7 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12 條為行政程序法第 1
31  條之特別規定,應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算,5 年間不行使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