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700587 號
  要  旨:
關於各機關於制(訂)定法規時,各機關宜視個案所需,規定法規之施行
日期,倘屬新制度之施行或修正者,宜預留法規施行之緩衝期或訂定過渡
條款,以避免驟然施行後,造成民眾無從預為因應準備,而影響其權益  

2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09925 號
  要  旨:
關於有線電視系統之收視費用審議結果之公告,若地方政府認為係實質之
法規命令,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之規定決定該生效之時點,至於,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者要求消費者補繳調漲之差額費用,該補繳通知是否
合乎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契約書範本及相關法令規定暨其
是否有此追繳權利等,因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解釋,則應先
建請徵詢各該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