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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323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因行政機關之送達、通知,而發生「外部效力」;至該行政處分
所欲意發生的法律效果-即「內部效力」,仍以該行政處分所載之內容對
收受該送達、通知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生效力。

2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514 號
  要  旨:
嘉義縣太保市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所稱「開發案件」,自當以該條例
整體之觀察為宜。依其第 1  條立法目的「為開闢財源,改善地方基礎建
設,及考量建築工地對本市環境及居住安寧之影響」乃課徵建築工地稅綜
合觀之,舉凡對於土地為一定措施利用,小至土地上住宅整修,大至都市
計畫,均屬對土地之開發利用,進而對土地周遭或整體環境及居住安寧造
成影響,而符合該條例之課稅目的,自不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開發核准之案
件始該當開發案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82 號
  要  旨: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6 條規定,股東於獲配股票股利之年度得暫緩課徵
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此係其權利,自無限制其不得拋棄之理,
若股東選擇放棄緩課,則終止緩課事由已發生,即應於該終止緩課事由所
屬年度課稅。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96 號
  要  旨:
勞工保險局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
定所申報之薪資,係採核實認定原則,故若投保單位欲申報被保險人薪資
時,仍須檢具被保險人其薪資所得資料,以供勞保局查核,而非僅憑投保
單位所申報之薪資,即逕為認定。故若投保單位欲調整勞工之投保薪資,
自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而不得僅以申報薪資,即認勞保局應就相關給付
,依申報薪資計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