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因行政機關之送達、通知,而發生「外部效力」;至該行政處分 所欲意發生的法律效果-即「內部效力」,仍以該行政處分所載之內容對 收受該送達、通知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生效力。
嘉義縣太保市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所稱「開發案件」,自當以該條例 整體之觀察為宜。依其第 1 條立法目的「為開闢財源,改善地方基礎建 設,及考量建築工地對本市環境及居住安寧之影響」乃課徵建築工地稅綜 合觀之,舉凡對於土地為一定措施利用,小至土地上住宅整修,大至都市 計畫,均屬對土地之開發利用,進而對土地周遭或整體環境及居住安寧造 成影響,而符合該條例之課稅目的,自不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開發核准之案 件始該當開發案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6 條規定,股東於獲配股票股利之年度得暫緩課徵 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此係其權利,自無限制其不得拋棄之理, 若股東選擇放棄緩課,則終止緩課事由已發生,即應於該終止緩課事由所 屬年度課稅。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勞工保險局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 定所申報之薪資,係採核實認定原則,故若投保單位欲申報被保險人薪資 時,仍須檢具被保險人其薪資所得資料,以供勞保局查核,而非僅憑投保 單位所申報之薪資,即逕為認定。故若投保單位欲調整勞工之投保薪資, 自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而不得僅以申報薪資,即認勞保局應就相關給付 ,依申報薪資計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