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固有公開資訊義務,然依該法第 22 條之規定,其 義務並非無償,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應由申請人負擔政府提供資訊所 生之費用。其收費標準亦非僅限影印費用,而係包含檢索、審查、複製及 重製所需之成本(包含遮掩個資隱私所生之人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