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政訴訟法第 213 條規定,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終局判決 中已裁判者,該法律關係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以該確定判決終結前所提 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於新訴訟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 之主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