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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憲法第 7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23 號
  要  旨:
依促參法採 BOT  方式辦理案件,最終由「主辦機關」取得該建設之所有權
,「主辦機關」對於該投資開發案具有「財產上之利益」,倘其復為該投資
開發案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環評法的「環評主管機關」時,即有「
利益迴避」之問題,該主辦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應迴避表決。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252 號
  要  旨:
司法院依憲法第 78 條、第 79 條第 2  項、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173 條規定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
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亦經司法
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宣示在案。前開解釋所稱之全國各機關,當然包含
法院在內。又憲法第 80 條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依法公布施
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
用,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聲請法院大法官
解釋。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
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該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
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
提出聲請並經憲法法庭作成變更之判決,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或機
關持歧異之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57 號
  要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司法院
依憲法第 78 條、第 79 條第 2  項、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173  條
規定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
,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亦經司法院釋字
第 185  號解釋宣示在案。前開解釋所稱之全國各機關,當然包含法院在
內。次按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 80 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
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
用;又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自應受其拘束,於
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該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
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
,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
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986 號
  要  旨:
司法院依規定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
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
官應以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為審判之依據,不得逕認違憲而拒絕適用;又
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自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
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
,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
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
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13 號
  要  旨:
司法院釋字第 781  號解釋宣告 107  年 6  月 21 日修正後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  條、第 26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3
項、第 4  項前段及第 46 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
往原則,亦無違背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同條例第 26 條第 4  項規
定,與憲法保障服公職權、生存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同條例第 46 條第 5
項規定,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同條例第 54 條第 2  項規
定,與受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無涉;依憲法第 78 條及司法院釋
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均應受司法院解釋效力之拘束
,法院亦自應受其拘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143 號
  要  旨:
退撫給與請求權固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然因退撫給與之財源不同,其請
求權受保障之程度,應有差異,亦即應依其財源是否係退休公立學校教職
員在職時所提撥,而受不同層級之保障。政府補助與政府就退撫舊制退撫
給與之支付,同屬全部源自政府預算之恩給制範疇,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
配之社會關聯性,就此財源產生之財產上請求權,立法者得有相對較高之
調整形成空間,立法者為因應基金收支不足之情形所採行之退撫給與改革
立法是否違憲,應以諸如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予以檢視,而不因上開
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之規定,即逕認立法者所採行其他以因應基金收
支不足之改革選項當然違憲;退撫給與並非遞延工資之給付;最低保障金
額之設定,使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而被調降後之退休
公立學校教職員各年度退休所得,均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以保障其等於
退休後之基本生活,與憲法保障教育工作者生活之意旨尚無違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179 號
  要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所為之
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包含法院及人民之效力。又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
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法官應以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為審判之依據,不
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
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於該解釋作成
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
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
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202 號
  要  旨:
司法院依規定所為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又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依法
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逕認違憲而拒絕適用;
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
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
,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
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或機關持歧
異之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209 號
  要  旨:
機關據以作成處分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既經司法院釋字
第 782  號解釋審究憲政原理及盱衡目前我國退休金儲備狀況,立法機關
為實現分配正義,避免世代對立,導致社會動盪不安,有立法形成自由,
並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就非屬一
次性之退撫給與,因其法律關係之構成要件事實尚未完全具體實現,迄該
法施行後始合致之要件事實,自應適用該法計算其退撫給與,無涉法律不
溯及既往原則。機關自得依據該法規定,重新計算公務人員自該法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之每月退休所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223 號
  要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係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其所為解
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
,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又憲法第 80 條明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故依法公
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
絕適用,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
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
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之必要,並經司法院再
作成變更或補充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人民機關持歧異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259 號
  要  旨: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  條第 4  款至第 6  款、第 8  
條第 2  項、第 19 條第 2  款、第 3  款、第 36 條至第 38 條、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7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經聲請解釋
,司法院嗣公布釋字第 783  號解釋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法院自均應
受其拘束,依解釋意旨審理。況釋字第 783  號解釋公布迄今,其間憲法
或相關法律均未修正,相關社會情事亦無重大變更,自無聲請重行認定與
判斷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283 號
  要  旨:
依憲法第 78 條、第 173  條、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79 條第 2  項
規定,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無效為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司法院
所為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又法官依據法律
獨立審判為憲法第 80 條所明定,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
審判依據,不得認定法律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又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
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自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
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
變更,而有重行認定之必要,並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
許法院、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284 號
  要  旨:
依憲法第 78 條、第 173  條、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79 條第 2  項
規定,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司法院
所為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違背解釋之判
例當然失其效力。又憲法第 80 條明定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故法官不得
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
,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解釋作成後如
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
認定之必要,並聲請經再作成變更或補充解釋,應不許法院或人民、機關
持歧異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285 號
  要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無效,為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司法院所為
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
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所稱全國各機關自包含法院在
內。又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
,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又法
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
釋意旨為之;且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
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
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人民機關持歧異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286 號
  要  旨:
司法院作成釋字第 781  號解釋,宣告服役條例第 3  條、第 26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3  項、第 4  項前段及第 46 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
背;同條例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與憲法保障服公職權、生存權之意旨尚
無違背;同條例第 46 條第 5  項規定,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
背;同條例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與受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無
涉,並作成合憲解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均應受司法院解釋效力之拘束,
且解釋公布迄今其間憲法或相關法律均未見有所修正,相關社會情事亦未
見有何重大變更,自無聲請重行認定判斷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288 號
  要  旨:
觀憲法第 78 條、第 173  條、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79 條第 2  項
規定可知,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所
為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又依憲法第 80 條規
定,法官應以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為審判依據,不得逕認違憲而拒絕適用
,法律如經司法院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
釋意旨為之,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
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
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人民機關持歧異之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297 號
  要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為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司法院
依憲法第 78 條、第 173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79 條第 2  項
規定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依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又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
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法官不得認定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為違憲而逕行
拒絕適用,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自應受其拘束,
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該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相關
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聲請再作成變更或補充
解釋之必要,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305 號
  要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所為之解釋有
拘束包含法院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又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依法
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依據,不得逕認違憲而拒絕適用;又
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
時,依解釋意旨為之。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
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並經司法院再作
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人民、機關持歧異之見解不予遵
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319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  條第 4  款至第 6  款、第 7  條第 2  
項、第 18 條第 2  款、第 3  款、第 36 條至第 38 條、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7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經聲請解釋,司法院嗣公
布釋字第 782  號解釋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法院均應受其拘束,於審
理時依解釋意旨為之。況該號解釋公布迄今,其間憲法或相關法律均未見
有所修正,相關社會情事亦未見有何重大變更,自無聲請司法院重行認定
與判斷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76 號
  要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係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所為解
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所稱全國各機關自包含法院在內。次
按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
應以其為審判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又該法律如經
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
旨為之;於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
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並聲請再作成變更或補充
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 裁判字號: 109年年上字第 79 號
  要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係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所為解
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
判,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
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又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自
應受其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該解釋作成後,如無
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
定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
其他任何人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505 號
  要  旨:
退休人員經審定後之月退休金,係建構於繼續性法律關係,是主管機關依
公務人員退撫新法第 37 條第 5  項規定作成原處分,就新法施行後之每
月退休所得重新計算,並非廢止原核准退休之審定,亦非廢止所計算於舊
法時期之每月退休所得審定,顯無有關行政處分廢止乃至補償規定之適用
。

23 裁判字號: 110年年上字第 28 號
  要  旨:
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所為解
釋有拘束包含法院在內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
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又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應以依法公布施行之法
律為審判依據,不得逕認違憲而拒絕適用。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
告未違憲,法院亦自應受其拘束,且於該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
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
要,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
民或機關持歧異之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 裁判字號: 108年年訴字第 1019 號
  要  旨:
按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其判斷時點應採浮動之概念。亦即案件所涉事
實如無爭議,原告起訴所爭議者僅係據以作成原處分之法律是否違憲之問
題,嗣如經有權解釋之司法院大法官就該法律業已作成合憲解釋者,則由
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本院自應依解釋意旨而
為裁判。此際應已足認作成原處分之法律並無違憲,原告之訴自屬顯無理
由。故判斷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自不以「起訴時」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 裁判字號: 108年年訴字第 1160 號
  要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3  項關於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其判斷時
點應採浮動之概念。亦即倘案件所涉事實並無爭議,原告起訴所爭議者僅
係據以作成原處分之法律是否違憲之問題,嗣如經有權解釋之司法院大法
官就該法律業已作成合憲解釋者,則由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有拘束全國
各機關之效力,法院自應依解釋意旨而為裁判。此際應已足認作成原處分
之法律並無違憲,原告之訴自屬顯無理由。故判斷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
,自不以「起訴時」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659 號
  要  旨:
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郵政公司專營權,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又郵政公司雖非公務機關,但仍屬受國家監督的國營事業,其員工應受
公務價值體系之規範與約制,且人民權利若受侵害,因屬國營事業,當不
致無從求償,對人民有較充分之保障。換句話說,該條項規定郵政公司專
營權,同時兼具事前防範與事後救濟之雙重保障目的,要難謂該條規定與
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相違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 裁判字號: 97年簡字第 138 號
  要  旨:
違反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之「工作規則」顯屬無效自始不生效力,要無因
送請主管機關核備而使其生效之理,亦即無據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適
用之餘地。

28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871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於司法院大法官宣告記帳士法規定違憲失效後,依法廢止換領記
帳士證書辦法,再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廢止原准予充任記帳士及登錄
執行記帳士業務,並註銷申領記帳士證書之處分,均屬合法無誤。

29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28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行政處
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該款立法目的在於行政處
分所依據之法規事後發生變更時,為防止對於公益之危害,乃授權行政機
關於權衡公私法益後,得廢止原合法之行政處分。本件被告因而以記帳士
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定,既自 98 年 2  月 20 日起失其效力,則記
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已失其得充任記帳士之法據,如不予廢止而任其記帳
士資格持續至 99 年 1  月 31 日始失其效力,對公益將有危害,恐未能
落實司法院解釋意旨,乃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以原處
分函原告,自發文日起廢止該部 97 年 3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09700122280 號及 97 年 3  月 24 日台財高國稅字第 0970019245 號函
,原核發記帳士證書一併註銷,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297 號
  要  旨:
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係基於兼顧人民信賴保障及維護公共利益而生,
若為信賴違法授益處分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得請
求補償;如為信賴合法授益處分者,則依據同法第 126  條第 1  款規定
請求合理補償。本件受處分人因記帳士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獲得記帳
士資格之授益處分,該條項嗣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55  號宣告牴觸憲
法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而無效,係屬法令之事後變更,原授益處分仍屬
合法處分,受處分人信賴原處分致受損害,行政機關得給予補償。然廢止
原處分之適法性與財產補償處分之適法性係屬不同之事,受處分人未獲補
償,理應提起給付訴訟為請求,卻提起撤銷之訴主張原處分違法,核屬無
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483 號
  要  旨:
本件受處分人雖主張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認為原處分違法,惟參照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55  號解釋意旨,認記帳士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6 條第 1  項等規定之平等原則與考試權保障,
而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行政機關依據解釋意旨,廢止未經考試而換發
之記帳士證書,係回歸憲法保障之法秩序,自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