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市議會開會時,市議員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
責任,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五條定有明文,故本件伊應享有言論免責權。又
伊係被動應記者之要求而重複說明書面質詢內容,應無誹謗之故意。且其
係對於公益有關之事請求相關單位查察,目的在使影響社會公益至鉅之重
大事項獲得查明,係出於善意發表言論,主觀上無誹謗故意。另按刑法第
三百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
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不罰。故我國之地方議會議員依其與立法委
員同有監督政府之職責,並代表人民形成各種決策,其代表民意之本質與
立法委員一致,是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保障,與立法委員於憲法上之精神
,應為一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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