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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憲法第 7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原矚重訴字第 1 號
  要  旨:
公務員貪污罪之不法核心內涵係公務員對於國家忠誠義務之違反。故貪污
治罪條例之立法宗旨即在於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禁止公務員因受
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污染,而影響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俾使公務員執
行職務具有不可收買之純潔性,而兼有維護公務員廉潔之作用。又貪污治
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此之所謂「職務上之行為」,應依上開立法旨趣從廣義解釋,係指公務
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
之具體職務權限及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固有職
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其職務行為之範疇,包括由行政慣
例所形成,及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所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
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均屬之。又立法委員邀請行政機關派員出
席之會議,不以以立法委員辦公室名義召開之會議為限,以立法委員本人
之名義邀請者,或請託或由他委員召集會議後參加者亦可,只要立法委員
於與行政官員會面時係為行使其質詢權,則均屬其職務上之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