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行政處分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 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即為行政法之「不當聯結禁止」 原則,乃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之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之不利 益時,其所採取之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之目的間,必須具合目的性, 並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聯結關係,此項行政行為即非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