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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997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
證,故是否進行預備聽證,係由行政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決定之。系爭公投
提案經舉行聽證所為之補正,既已釐清法律問題及相關爭點,且充分表示
意見,則主管機關未舉行預備聽證,難認違法。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985 號
  要  旨:
遊說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
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與欲遊說之政
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無關者,不得遊說。參
照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各款亦規定,提起行政爭訟,須其爭訟
有權利保護必要,即具有爭訟之利益為前提,而爭訟利益之有無,法院應
依職權予以調查。準此,倘人民欲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5  條
第 2  項、第 6  條第 3  項等規定之修正為遊說,即應以具有同條例第
3 條規定之身分為前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