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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決  議:
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
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 611  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
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 1  年不得辦理陞任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參照),未來 3  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
簡任之升官等訓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參照),於晉敘陞遷等服公
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
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