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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10 號
  要  旨:
大學自治與私人興學自由,均屬憲法層次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並非私人
興學自由於任何事項均應對大學自治退讓。私立大學依據私立學校法及學
校捐助章程準則之規定,而於捐助章程中規定,學校董事會掌有審核該大
學組織規程之職權,並未增加法所無之限制。

2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1837 號
  要  旨:
原告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要件判斷外
,於提供金錢給付之情形,尚須就受益人有無因該金錢之給付而耗用之,
或作成不能回復或難於回復之財產處置,其間並有因果關係者而論,若僅
消極受領給付,而非積極為上開行為者,即難認有信賴表現,自無信賴保
護原則之適用。本件原告僅係消極受領被告所核定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金額之利息,其並未指出及舉證因該優惠存款金額之利息受領,而有如何
之耗用行為,或作成不能回復或難於回復之財產處置,自難認其信賴原違
法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而值得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