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物字第 1113014706 號
  要  旨:
有關指定私有古物執行之說明

2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物字第 1123004186 號
  要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5 條之說明

3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 1043000020 號
  要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4 條規定參照,該條雖明定有「強制徵收古蹟及其所
定著土地」規定,惟並未規範相關徵收程序,自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
依該條例所定徵收程序辦理;又主管機關執行該條規定時,自應依比例原
則規定,優先適用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
履行所需費用」方式,於該等方式無法達成古蹟適當保存目的或無法依該
方式辦理時,始得考量適用「強制徵收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方式

4 發文字號: (89)法律決字第 000250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駁回特許事業之申請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而應給
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疑義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05631 號
  要  旨:
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二條規
定是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四○號解釋及逾越「大眾捷運法」之授權乙案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700170 號
  要  旨: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700315 號
  要  旨:
重新檢討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可否作為商業經營之解釋
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60004593 號
  要  旨:
直轄市政府擬以經法律授權之自治規則限制人民權利,是否有違法律授權
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

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21074 號
  要  旨:
關於金融從業人員之資格或其他條件限制之法規,是否違反憲法第 15 條
人民工作權保障之疑慮
1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2626 號
  要  旨: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40  號解釋及大眾捷運法第 19 條第 1  項等規定,
如機場聯外捷運路線工程,確已穿越建物所有人之地下者,該建物所有人
享有補償之權利

1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55505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莫拉克颱風災後原住民遷村及農林需用土地增劃編為原住民保
留地實施計畫」草案及問題之意見

1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002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20  條、社會救助法第 4、4-1、5  條規定參照,
集保公司為配合落實國家社會救助制度實現,依主管機關審核低收入戶及
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所持有存價證券相關
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規定

1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5540 號
  要  旨:
憲法第 15、23 條、職業訓練法第 4-1、31、35  條等規定參照,技能檢
定證照制度,與限制從業資格係屬二事,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非當然排
除其他未獲認證之人從事該類業務,而由消費者依需求自由決定是否延請
已獲認證者為其處理事務,又政策上對於「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
或各該技能檢定職類,如「有較諸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更為重要之公共
利益存在」,擬限制從業人員需有技能檢定資格始得職業,則應以法律或
法律明確授權命令為之,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1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7130 號
  要  旨:
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吊銷駕駛執
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因違反該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
,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執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等規定是否合理,
宜由主管機關審認國家措施目的正當性、手段符合適合性、必要性與狹義
比例性等比例原則判斷及交通政策取捨

1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05600 號
  要  旨:
憲法第 15 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9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596
號意旨等參照,倘將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勞工請領退撫給與權利定為禁
止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似以法律規定為宜

1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618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49、50  條規定參照,土地
徵收撤銷及廢止程序及要件,土地徵收條例已設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
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律適用;又人民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廢止徵
收,因攸關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主管機關自應遵循相關法定程序辦
理,以落實徵收正當程序要求

1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4580 號
  要  旨:
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所稱「法令」,包括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有關耕地限制分割之法律規定,至於該條項之相關解釋性行政規則,於
符合該條項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之前提下,得以之做為行使職權、認定
事實、適用法律之準據,惟其內容不得對人民權利之行使增加農發條例所
無之限制,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18 發文字號: 經授務字第 10200563670 號
  要  旨:
處分機關就人民依土石採取法申請之案件,於書件齊備後,自應予以實體
審查後依法為准駁之處分,不得不待審查,即以空泛理由暫緩受理人民依
法提出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