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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上易字第 1107 號
  要  旨:
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屬地方議會之內部人選推舉事務,縱以無記名投
票方式行之,該投票內容仍非屬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之處理具有利害關係之
公務秘密,故該亮票行為,尚與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文書罪構成要件
有所不同。而亮票行為於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均未規範情況下,如以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文書罪規範,自與罪刑法定主義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284 號
  要  旨: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所為准予刊登「推薦政黨名稱」於選舉公報上或於公報
上刊登「無」之決定,具有「確認候選人是否經政黨推薦」之法律效果,
是上開決定,其性質上係屬行政處分。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30 號
  要  旨:
被告 98 年 12 月 15 日南縣選一字第 0981501234 號函文並非行政處分
,無法提起撤銷之訴,且使原告是否具改制後臺南市平地原住民市議員候
選人之資格之法律上地位陷於不明確,故本件原告具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
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之必要。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  條第 1  項
及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有權審定直轄市市議員候選人資格之主管
機關應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而非「被告」,故原告與行政訴訟法第 6
條即受確定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不符。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