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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憲法第 12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459 號
  要  旨:
參照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 1  條規定,該條例依著作權法第 81 條第 2
項規定制定之。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又舊著作權法
第 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
導,另以法律定之。二者固難否認其有母法與子法之關係,但著作權仲介
團體條例既係另以  法律加以明文規定,其與著作權法之規範位階均屬立
法機關所通過制定之法律,則於積極衝突即二者都有規定之事項時,自應
先適用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但於著作權法無規定時,自應適用著作權仲介
團體條例之相關規定,並無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廢止或修正,著作權仲介團
體條例當然失效之理。本件上訴人以舊著作權法第 81 條第 2  項規定,
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
之闡釋性規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係依著作權法第 81 條第 2  項之授
權制定,亦即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 1  條第 1  項即稱係依著作權法第
81  條第2項規定制定,並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其母法與子法關係明確
,一旦著作權法廢止或修正,不再賦予全部或部分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仲
介團體條例當然失所附麗,應即停止運作,原判決認定著作權法與著作權
仲介團體條例間無授權關係確係適用法規錯誤,無非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
歧異所為之主張,自非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446 號
  要  旨: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係臺北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3  款第 1
目及第 2  目規定所辦理之社會福利及社會救助事項,並以自有財源編列
預算核給。故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申請須知屬行政規則,並無須法律授
權。又其雖未設有資產限制,惟考量福利資源有限,故優先分配長期設籍
並實際居住之市民,自非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771 號
  要  旨:
直轄市政府就地方自治事項,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然行政
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
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司
法院解釋在案。經查,被告前為統一管理市有財產而於71 年 5  月 29
日訂定發布「財產管理規則」,用以規範市有財產之保管、產權登記、維
護、增置、使用、撥借用、出租等事項。該管理規則係經高雄市議會 77
年 12 月 23 日修正通過,並經被告發布在案,雖名稱為「管理規則」之
種類,但性質上應相當於嗣後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之「自治條例」
位階。其後被告為配合地方制度法施行,更在 88 年 12 月 10 日將上開
「財產管理規則」修正發布為「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茲依該條例第 63
條第 1項  明定:「利用公有土地、道路、建物設置停車場、堆積場、貨
場或裝置油管、瓦斯管、電纜、電訊、灌溉設備或敷設軌道、裝設廣告物
而使用者,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政府機關使用經本府同意者外,應計收使用
費。」可認為是一授權被告制訂使用費計收基準之依據,是以被告據此訂
定系爭「使用費作業原則」,對於利用公有道路設置油管、瓦斯管及電纜
等,據以徵收使用費,並無不合。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