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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76)法律字第 7070 號
  要  旨:
按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一、
縣......衛生......。」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如左:一、議決縣、市自治事項。」
同綱要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左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六、縣
、市衛生事業。」本件縣、市公立醫療院機構係屬縣、市衛生事業,參照
前揭規定其為縣、市自治事項,要無疑問。其收費標準需否先送經縣、市
議會審議通過,雖經醫療法第十七條但書規定:「但公立醫療機構之收費
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然似不影響縣、市衛生事業為縣、市
自治事項之性質,而應送經議會審議。

2 發文字號: 院臺原字第 1135007055 號
  要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 4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4  項後段、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自即日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3 發文字號: 院臺原字第 1135007055A 號
  要  旨:
有關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 4
條第 3  項、第 5  條、第 6  條第 3  項後段及第 10 條規定,自即日
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4 發文字號: 北府財產字第 0930422792 號
  要  旨:
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使用之
租金計收標準
5 發文字號: 北府財產字第 0930644051 號
  要  旨:
有關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使用,其
租金計收標準之事宜
6 發文字號: (76)法律字第 7070 號
  要  旨:
按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一、
縣......衛生......。」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如左:一、議決縣、市自治事項。」
同綱要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左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六、縣
、市衛生事業。」本件縣、市公立醫療院機構係屬縣、市衛生事業,參照
前揭規定其為縣、市自治事項,要無疑問。其收費標準需否先送經縣、市
議會審議通過,雖經醫療法第十七條但書規定:「但公立醫療機構之收費
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然似不影響縣、市衛生事業為縣、市
自治事項之性質,而應送經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