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 4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4 項後段、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自即日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有關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 4 條第 3 項、第 5 條、第 6 條第 3 項後段及第 10 條規定,自即日 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訴訟法之當事人能力乙節,並非屬自治事項,似不能以自治條例創設之,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管理委員會明定有當事人能力,則屬特別法之規定 ,與本案擬以自治條例規定之情況不同
關於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侵害地方自治權,有違憲法第一百十八 條之規定意旨,本部意見如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