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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款之核銷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 2 個月內,檢具原始憑證、領款收 據、成果報告、實際收支結算明細表、實際經費分攤單位明細表( 無分攤單位時免附)、活動照片及本所要求之相關資料,向本所辦 理核銷。(二)受補助者如未於計畫執行完成後 2 個月內向本所辦理核銷,本所 得停止對該計畫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