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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請願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第 11 條
(請願時不得有暴行等不法行為)人民請願時,不得有聚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情事;違者,除依法制止或處罰外,受理請願機關得不受理其請願。